湖北:十二月起拖欠劳动者工资最高可罚款三万元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将于十二月一号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12月1日起,湖北省内的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或者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的,可并处人民币五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12月1日起,湖北省内的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或者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的,可并处人民币五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