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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对工资统计统一交通费饭贴纳入总收入

近一个阶段以来,市民咨询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统计指标的电话非常多。昨日,市统计局对此进行了统一解答。据了解,交通费、饭贴、本单位从业人员或在岗职工的讲课费都应计入工资总额,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则暂时不作工资总额统计。
      
     近年来,由于本市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因为“四金”的缴费基数是根据职工平均工资而定,“工资总额”的组成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此次,市统计局对职工工资总额的统计范围解释为:职工工资总额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生活费。即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离岗职工生活费两部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在具体计算方面,上下班交通费、饭贴应包含在工资总额范围内;单位从职工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各类扣款都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由单位拨付的部分暂不计入工资总额;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作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如果保险单已发到职工手里的应计入工资统计;各单位发给本单位从业人员或在岗职工的讲课费均应统计为劳动报酬或工资总额;房改一次性补贴和按月发放的补贴如果为专款专用,应不作为工资统计,如职工可以自行支配则应统计为工资。
    
     此外,国务院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解除合同后企业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终止合同后支付给职工的违约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19项内容明确规定不统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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