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让我欢喜让我忧
【近段时间以来在广州炒得沸沸扬扬的“首届广州兼职(实习)人才招聘会”,终于以 2万名求职者挤爆招聘现场而“首战告捷”。业内人士称,第二职业由此将被公开合法化了。其实,在我们这个城市里,兼职也逐渐从幕后走向台前,以其赚取“外快”、体现自我价值、发挥一技之长的诸多好处而成为众多都市人业余生活的重要内容。】
兼职已成为都市人生活的一种时尚,这话并不夸张。上网键入“兼职”搜索一下,兼职招聘信息铺天盖地,令人目不暇接。而实际生活中,谈到兼职,人们也不再讳莫如深或羞于启齿了。通过合法兼职赚取收入、充实“荷包”,或者在业余时间从事另一种自己喜欢的职业,体现出自己的人生价值、实现自己人生梦想,这样的人在我们身边也越来越多。那么,哪些人可以做兼职?哪些兼职可以做?兼职中遭遇薪酬“蒸发”、工伤住院等又该如何处理?我们就此给大家做些介绍。
兼职惹来了官司
阿贡的工作状态很特殊,他的皮包里装有两套工作笔记,两套电话簿。有时候中午,他连吃一块三明治的时间都没有。一下班,他就匆匆离开办公室,在外面一直忙到深夜才回家。他没有周末,也没有其它节假日。阿贡每天运行在两条工作轨迹上,他同时在为两家公司工作。这一点如果不是他因为兼职惹来了官司,也没有几个人会知道。
阿贡是沪上某化妆品公司的高级销售经理,在这个行业摸爬滚打了整整2年,积累了不少经验。在销售这个领域,有经验就意味着有“销售资源”,所以像阿贡这样的人,在就业市场里还是十分“紧俏”的。
阿贡当初和原单位签订的是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阿贡在合同期间负责该化妆品公司在上海地区的销售,如果获得经济效益,公司按照实际利润的20%给予奖励。
今年是这份劳动合同的最后一年,不过在年初,阿贡在原本很平稳的工作中遇到了一段小插曲。起因很简单,化妆品销售的圈子其实很小,阿贡业绩又佳,所以在圈中算得上小有名气。某天,另一家化妆品公司的王总约阿贡出来喝茶,寒暄之后,王总开门见山地提出,希望他能利用其公司的销售渠道,为他们的新产品打开局面,并提出每笔生意不论大小均支付
2000元底薪外加30%的利润提成。
王总告诉阿贡:“我不会让你为难的,其一我们的新产品和你们公司的并不冲突,其二我也并不要求你离开现在的公司,只是在业余时间替我帮忙,这个不会影响你现在的工作。”听了这样一番话,阿贡答应了。随后,阿贡和这家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落实了王总所说的待遇。
从此,阿贡两边兼顾忙得焦头烂额,不过收入也是可观,然而仅仅半年,东窗事发了。原单位老总突然发现本公司的销售网点里面,竟然有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一番调查之后,得知阿贡竟然是“内奸”,在外兼职,并获取了他与外单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于是该化妆品公司立即与阿贡解除合同,并且要把阿贡和那家公司告上法庭,以“泄露商业秘密”为由,要求赔偿损失。
专家提醒:并非所有在职人员都可以做兼职的。例如,政策不允许国家公务员和党政领导人等人员兼职。
而可以从事兼职的人员也并非所有“职业”都可“兼”,这里有一个是否违反本单位规定和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问题。上述案例中的阿贡利用自己单位的销售渠道“兼职”,很明显侵害了单位利益,承担赔偿责任在所难免。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业余兼职,应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为防范本单位的经济、技术利益受到侵害,企业应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设定“保密协议”,对于从事兼职的项目会引起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专业技术人员,规定不得在外兼职。
我的工资急剧“缩水”
小欣做兼职有些年头了,他学的是美术设计专业,在大学他就能靠替别人打零工赚取生活费。时下,随着传播业、广告业的迅猛发展,美术设计专业的人才更是闹起了“饥荒”。于是,在校的本科生就顶了上来。据小欣说,他们系里很多学生入学后不久就开始陆续外出打工,到第二年,几乎整个年级都不再有“闲人”了,懂三维设计的帮人做展会布置;会平面软件的就替各种期刊杂志搞制作;有些艺术感觉的去了广告公司干起了设计指导,收入不菲。
很多公司也愿意请些兼职来做这类工作,一是可以省去不少人事关系的纠缠,二是人力成本也节省很多,有家广告公司负责人告诉笔者:“兼职可以省去不少乱七八糟的费用,以前我们每季度光报销各种交通费就等于开出去一辆普桑,现在都省掉了。”但这种兼职契约,是不是可靠呢?恐怕就很难说了。
小欣告诉笔者他所遇到的一件事情,他在兼职的问题上吃了个哑巴亏。那是一年前,他在上海某个广告公司里做美术设计,除了本职工作以外,他经常时不时地接一些“私活”。有的是朋友介绍过来的,有的是原来的客户,因为对他的设计很满意,就请他做一些宣传单页什么的。一般像这样的活在这个行业里面很普遍,几乎每个人在正式工作之外都做,所以很少签什么合同,一般都是口头约定,一个“活”多少钱。那次是要他替一个企业网站做一个平面网页的艺术设计,当初说好按照完成的网页的数量计算酬劳,20页内容,200元一页,一共4000块钱,完成之后结算。很快,小欣十天里面就完成了,满怀信心地去领酬金。不料到那个单位就被泼了一盆冷水,兼职公司的经理告诉小欣,公司的业务方向发生了变化,原先的经营项目被取消了,所以网站的宣传也要相应配合变化,做好的网页只能按原定价格的三分之一支付,并且后面的网页也不需要他再做下去了。“怎么能这样。”说到这里,直到现在小欣还是一肚子火气,“为了这个事情,我花费了多少精力,熬了多少个夜,他就轻飘飘的一句话,到手的钱就少了三分之二,什么事情嘛。”
因为只是口头约定,争也争不出个道道来,小欣只能拿着“缩水”的工资离开了他的兼职公司。虽然感到自己受到了愚弄,但小欣也不知道应该如何从正当途径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专家提醒:目前许多兼职单位均以发包计件或计时的方式来支付薪酬,而且多数采用口头协议来约定薪酬。由于口头约定存在诸多的不确定因素,有时兼职者难免碰到类似小欣这种“不幸”遭遇。在选择兼职单位的过程中,可以与一些信誉度比较良好的企业合作,为防意外,最好和兼职单位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如果发生克扣薪酬等争议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兼职导游遭遇车祸谁负责
由于家境一般,为了赚点零花钱,女大学生小徐经常利用课余时间为旅行社做兼职导游,却在做导游时不幸遭遇车祸受伤。其后,小徐将旅行社告上了法院,索要医药费、误工费等,她的索赔请求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法院认为,兼职虽然不固定,但旅行社作为雇主,仍应为其雇员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6月,女大学生小徐与一家旅行社口头达成雇用协议,在课余时间为旅行社担当兼职导游带团出游。一个月之后的某天,小徐带了一支旅行团赴外地旅游。旅游途中,旅游车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小徐不幸受伤,经诊断为椎体压缩性骨折,并伴有脊髓圆锥水肿。治疗过程中,小徐一共支出医药费4200余元,其中包括旅行社为她支付的400余元。
兼职才一个月就发生了这种事,还花去数千元医疗费,小徐觉得十分冤枉。其后,小徐曾就医疗费用支付问题与旅行社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最后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和交通费等。
法庭上,被告旅行社承认小徐是他们的兼职导游,并确认了小徐所述的事故经过及小徐受伤的事实。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被告旅行社应就事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同时认为,虽然原告小徐还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并且原告做兼职也具有不确定性,但其确实是因伤病休,故应认定原告存在一定的误工损失,对此应酌情确定,并由被告旅行社适当给付。据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旅行社向原告支付医药费、就医交通费、误工费合计4600余元。
专家提醒:大学生已成为兼职队伍的“主力军”,主要是从事家教、翻译、导游等岗位。尽管目前在校学生兼职没有列入工伤保险的范畴,但可以采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处理。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精神,兼职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的话,可以由兼职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医药费。
兼职已成为都市人生活的一种时尚,这话并不夸张。上网键入“兼职”搜索一下,兼职招聘信息铺天盖地,令人目不暇接。而实际生活中,谈到兼职,人们也不再讳莫如深或羞于启齿了。通过合法兼职赚取收入、充实“荷包”,或者在业余时间从事另一种自己喜欢的职业,体现出自己的人生价值、实现自己人生梦想,这样的人在我们身边也越来越多。那么,哪些人可以做兼职?哪些兼职可以做?兼职中遭遇薪酬“蒸发”、工伤住院等又该如何处理?我们就此给大家做些介绍。
兼职惹来了官司
阿贡的工作状态很特殊,他的皮包里装有两套工作笔记,两套电话簿。有时候中午,他连吃一块三明治的时间都没有。一下班,他就匆匆离开办公室,在外面一直忙到深夜才回家。他没有周末,也没有其它节假日。阿贡每天运行在两条工作轨迹上,他同时在为两家公司工作。这一点如果不是他因为兼职惹来了官司,也没有几个人会知道。
阿贡是沪上某化妆品公司的高级销售经理,在这个行业摸爬滚打了整整2年,积累了不少经验。在销售这个领域,有经验就意味着有“销售资源”,所以像阿贡这样的人,在就业市场里还是十分“紧俏”的。
阿贡当初和原单位签订的是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阿贡在合同期间负责该化妆品公司在上海地区的销售,如果获得经济效益,公司按照实际利润的20%给予奖励。
今年是这份劳动合同的最后一年,不过在年初,阿贡在原本很平稳的工作中遇到了一段小插曲。起因很简单,化妆品销售的圈子其实很小,阿贡业绩又佳,所以在圈中算得上小有名气。某天,另一家化妆品公司的王总约阿贡出来喝茶,寒暄之后,王总开门见山地提出,希望他能利用其公司的销售渠道,为他们的新产品打开局面,并提出每笔生意不论大小均支付
2000元底薪外加30%的利润提成。
王总告诉阿贡:“我不会让你为难的,其一我们的新产品和你们公司的并不冲突,其二我也并不要求你离开现在的公司,只是在业余时间替我帮忙,这个不会影响你现在的工作。”听了这样一番话,阿贡答应了。随后,阿贡和这家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落实了王总所说的待遇。
从此,阿贡两边兼顾忙得焦头烂额,不过收入也是可观,然而仅仅半年,东窗事发了。原单位老总突然发现本公司的销售网点里面,竟然有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一番调查之后,得知阿贡竟然是“内奸”,在外兼职,并获取了他与外单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于是该化妆品公司立即与阿贡解除合同,并且要把阿贡和那家公司告上法庭,以“泄露商业秘密”为由,要求赔偿损失。
专家提醒:并非所有在职人员都可以做兼职的。例如,政策不允许国家公务员和党政领导人等人员兼职。
而可以从事兼职的人员也并非所有“职业”都可“兼”,这里有一个是否违反本单位规定和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问题。上述案例中的阿贡利用自己单位的销售渠道“兼职”,很明显侵害了单位利益,承担赔偿责任在所难免。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业余兼职,应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为防范本单位的经济、技术利益受到侵害,企业应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设定“保密协议”,对于从事兼职的项目会引起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专业技术人员,规定不得在外兼职。
我的工资急剧“缩水”
小欣做兼职有些年头了,他学的是美术设计专业,在大学他就能靠替别人打零工赚取生活费。时下,随着传播业、广告业的迅猛发展,美术设计专业的人才更是闹起了“饥荒”。于是,在校的本科生就顶了上来。据小欣说,他们系里很多学生入学后不久就开始陆续外出打工,到第二年,几乎整个年级都不再有“闲人”了,懂三维设计的帮人做展会布置;会平面软件的就替各种期刊杂志搞制作;有些艺术感觉的去了广告公司干起了设计指导,收入不菲。
很多公司也愿意请些兼职来做这类工作,一是可以省去不少人事关系的纠缠,二是人力成本也节省很多,有家广告公司负责人告诉笔者:“兼职可以省去不少乱七八糟的费用,以前我们每季度光报销各种交通费就等于开出去一辆普桑,现在都省掉了。”但这种兼职契约,是不是可靠呢?恐怕就很难说了。
小欣告诉笔者他所遇到的一件事情,他在兼职的问题上吃了个哑巴亏。那是一年前,他在上海某个广告公司里做美术设计,除了本职工作以外,他经常时不时地接一些“私活”。有的是朋友介绍过来的,有的是原来的客户,因为对他的设计很满意,就请他做一些宣传单页什么的。一般像这样的活在这个行业里面很普遍,几乎每个人在正式工作之外都做,所以很少签什么合同,一般都是口头约定,一个“活”多少钱。那次是要他替一个企业网站做一个平面网页的艺术设计,当初说好按照完成的网页的数量计算酬劳,20页内容,200元一页,一共4000块钱,完成之后结算。很快,小欣十天里面就完成了,满怀信心地去领酬金。不料到那个单位就被泼了一盆冷水,兼职公司的经理告诉小欣,公司的业务方向发生了变化,原先的经营项目被取消了,所以网站的宣传也要相应配合变化,做好的网页只能按原定价格的三分之一支付,并且后面的网页也不需要他再做下去了。“怎么能这样。”说到这里,直到现在小欣还是一肚子火气,“为了这个事情,我花费了多少精力,熬了多少个夜,他就轻飘飘的一句话,到手的钱就少了三分之二,什么事情嘛。”
因为只是口头约定,争也争不出个道道来,小欣只能拿着“缩水”的工资离开了他的兼职公司。虽然感到自己受到了愚弄,但小欣也不知道应该如何从正当途径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专家提醒:目前许多兼职单位均以发包计件或计时的方式来支付薪酬,而且多数采用口头协议来约定薪酬。由于口头约定存在诸多的不确定因素,有时兼职者难免碰到类似小欣这种“不幸”遭遇。在选择兼职单位的过程中,可以与一些信誉度比较良好的企业合作,为防意外,最好和兼职单位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如果发生克扣薪酬等争议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兼职导游遭遇车祸谁负责
由于家境一般,为了赚点零花钱,女大学生小徐经常利用课余时间为旅行社做兼职导游,却在做导游时不幸遭遇车祸受伤。其后,小徐将旅行社告上了法院,索要医药费、误工费等,她的索赔请求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法院认为,兼职虽然不固定,但旅行社作为雇主,仍应为其雇员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6月,女大学生小徐与一家旅行社口头达成雇用协议,在课余时间为旅行社担当兼职导游带团出游。一个月之后的某天,小徐带了一支旅行团赴外地旅游。旅游途中,旅游车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小徐不幸受伤,经诊断为椎体压缩性骨折,并伴有脊髓圆锥水肿。治疗过程中,小徐一共支出医药费4200余元,其中包括旅行社为她支付的400余元。
兼职才一个月就发生了这种事,还花去数千元医疗费,小徐觉得十分冤枉。其后,小徐曾就医疗费用支付问题与旅行社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最后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和交通费等。
法庭上,被告旅行社承认小徐是他们的兼职导游,并确认了小徐所述的事故经过及小徐受伤的事实。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被告旅行社应就事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同时认为,虽然原告小徐还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并且原告做兼职也具有不确定性,但其确实是因伤病休,故应认定原告存在一定的误工损失,对此应酌情确定,并由被告旅行社适当给付。据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旅行社向原告支付医药费、就医交通费、误工费合计4600余元。
专家提醒:大学生已成为兼职队伍的“主力军”,主要是从事家教、翻译、导游等岗位。尽管目前在校学生兼职没有列入工伤保险的范畴,但可以采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处理。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精神,兼职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的话,可以由兼职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