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清理取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清理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大力发展有组织的跨省劳务输出等问题提出了要求并作出部署。《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要求建立职工工资预留专户制度。
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的歧视性规定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清理对企业使用农 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停止执行原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
同时,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城乡劳动力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等方面一视同仁,并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的条件。进城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
发展有组织的跨省劳务输出
我省将实施劳务输出“双百”工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主要输入省份、地区和城市建立劳务输出服务机构,为劳务输出人员提供服务和维权的职能。协调并配合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本地区劳务输出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用工信息收集、联系用人单位、劳务推介、劳务纠纷处理、政策咨询、子女入学、维权服务等工作。同时,及时为省内提供用工单位需求信息,为劳动力供求双方牵线搭桥,为省内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创造条件。
提高农民工就业竞争力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形成“先培训,后输出”、“先持证,后上岗”的机制,提高农民工就业竞争力,鼓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要尊重农民意愿,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
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全省各地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合理配置城乡劳动力资源。城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农民工开放,将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有条件的城市,还要开设面向农民工的服务窗口或建立专门的服务场所。建立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机制,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取缔那些没有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或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中介机构。
我省还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投入,把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所需费用。建立多渠道筹措劳务输出经费的常规机制,解决劳务输出工作中所需的考察、培训、基地建设、信息收集和农民工维权等经费问题。
社会保险解农民工后顾之忧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农民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养老)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相关待遇。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还将打破户籍界限,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
建立职工工资预留专户制度
《通知》要求,各地要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特别对因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在清理工程款的基础上偿还农民工工资。建立职工工资预留专户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按该工程中标示的金额确定工程施工的人工费,并足额存入承建施工企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职工工资预留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参加该工程项目施工的职工(包括农民工)工资。
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的歧视性规定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清理对企业使用农 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停止执行原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
同时,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城乡劳动力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等方面一视同仁,并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的条件。进城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
发展有组织的跨省劳务输出
我省将实施劳务输出“双百”工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主要输入省份、地区和城市建立劳务输出服务机构,为劳务输出人员提供服务和维权的职能。协调并配合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本地区劳务输出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用工信息收集、联系用人单位、劳务推介、劳务纠纷处理、政策咨询、子女入学、维权服务等工作。同时,及时为省内提供用工单位需求信息,为劳动力供求双方牵线搭桥,为省内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创造条件。
提高农民工就业竞争力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形成“先培训,后输出”、“先持证,后上岗”的机制,提高农民工就业竞争力,鼓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要尊重农民意愿,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
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全省各地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合理配置城乡劳动力资源。城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农民工开放,将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有条件的城市,还要开设面向农民工的服务窗口或建立专门的服务场所。建立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机制,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取缔那些没有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或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中介机构。
我省还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投入,把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所需费用。建立多渠道筹措劳务输出经费的常规机制,解决劳务输出工作中所需的考察、培训、基地建设、信息收集和农民工维权等经费问题。
社会保险解农民工后顾之忧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农民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养老)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相关待遇。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还将打破户籍界限,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
建立职工工资预留专户制度
《通知》要求,各地要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特别对因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在清理工程款的基础上偿还农民工工资。建立职工工资预留专户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按该工程中标示的金额确定工程施工的人工费,并足额存入承建施工企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职工工资预留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参加该工程项目施工的职工(包括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