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过资产抵押解决社会保险欠缴问题
记者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吉林省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可实施资产抵(质)押。这是吉林省政府有关部门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维护职工利益推出的一项新措施。
据了解,可实施资产抵(质)押对象包括省内欠缴社会保险费、暂无货币支付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
抵(质)押资产范围包括:参保单位因长期(从欠费之日起超过12个月的)拖欠社会保险费且暂无货币支付能力,而向办理资产抵(质)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票据法》规定的抵押物、质押物。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为抵押人、出质人。社保机构为抵押权人、质权人。提供的抵(质)押资产为抵押物、质物。
欠费单位用于抵押的资产包括:欠费单位依法有权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该房产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定着物同时抵押。依法拍卖抵押房地产时,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拍卖所得的价款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款额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让。
用于质押的资产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债券、存款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资产抵(质)押的具体程序为:一是欠费单位在办理资产抵(质)押前,应向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同意进行资产抵(质)押的决议,同时提供土地、产权、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等相关部门拟抵(质)押资产状况的证明。二是社保机构在对欠费单位所提供的抵押(质)物的情况进行调查并认定行为可行后,参考抵押物的帐面净值,按一定比例折算出抵押物的抵押金额,欠费单位以抵押物抵押欠费额不得超出其抵押物帐面净值的60%。三是社保机构依据调查情况写出调查报告,连同欠费单位填报的《申请以资产抵(质)押方式清偿社会保险费审批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省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由社保机构与欠费单位签订抵(质)押合同,合同副本报送省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四是抵(质)押合同签订后,欠费单位应将抵押物的有关权证、契据或质物移交社保机构保管。
按照规定,抵(质)押合同期满而欠费单位未能及时还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经欠费单位申请,社保机构可给予1--3个月的缓缴期,缓缴期满的,社保机构可依法将抵押(质)物进行公开拍卖,变现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归入社会保险基金,冲抵该单位欠费;抵(质)押资产进行拍卖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由经过省政府授权或公开招标确定的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费标准一律按标准的50%收取;抵(质)押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时,社保机构应出具拍卖委托书,由省政府授权或公开招标确认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进行公开拍卖,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公开拍卖完毕后,社保机构应协助欠费单位作好标的物过户所需资料的移交工作;抵押(质)物公开拍卖后,所得价款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现抵(质)押权的费用(登记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抵押(质)物毁灭、损失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质)物所担保的社会保险费未到清偿期的,社保机构可以就该抵押(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质)物公开拍卖后,其价款超过欠费部分(含滞纳金)归还欠费单位,不足部分由欠费单位继续补缴;对在质押期间到期的有价证券,社保机构应严格监督并会同欠费单位办理兑现,所得资金偿还欠费单位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在合同期内,欠费单位还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应缴的滞纳金,社保机构应及时向欠费单位开具《注销清偿社会保险费抵(质)押登记通知书》,由欠费单位到原登记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抵(质)押合同即行终止。抵(质)押资产退还欠费单位,并由欠费单位出具签收记录。
据了解,可实施资产抵(质)押对象包括省内欠缴社会保险费、暂无货币支付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
抵(质)押资产范围包括:参保单位因长期(从欠费之日起超过12个月的)拖欠社会保险费且暂无货币支付能力,而向办理资产抵(质)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票据法》规定的抵押物、质押物。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为抵押人、出质人。社保机构为抵押权人、质权人。提供的抵(质)押资产为抵押物、质物。
欠费单位用于抵押的资产包括:欠费单位依法有权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该房产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定着物同时抵押。依法拍卖抵押房地产时,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拍卖所得的价款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款额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让。
用于质押的资产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债券、存款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资产抵(质)押的具体程序为:一是欠费单位在办理资产抵(质)押前,应向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同意进行资产抵(质)押的决议,同时提供土地、产权、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等相关部门拟抵(质)押资产状况的证明。二是社保机构在对欠费单位所提供的抵押(质)物的情况进行调查并认定行为可行后,参考抵押物的帐面净值,按一定比例折算出抵押物的抵押金额,欠费单位以抵押物抵押欠费额不得超出其抵押物帐面净值的60%。三是社保机构依据调查情况写出调查报告,连同欠费单位填报的《申请以资产抵(质)押方式清偿社会保险费审批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省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由社保机构与欠费单位签订抵(质)押合同,合同副本报送省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四是抵(质)押合同签订后,欠费单位应将抵押物的有关权证、契据或质物移交社保机构保管。
按照规定,抵(质)押合同期满而欠费单位未能及时还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经欠费单位申请,社保机构可给予1--3个月的缓缴期,缓缴期满的,社保机构可依法将抵押(质)物进行公开拍卖,变现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归入社会保险基金,冲抵该单位欠费;抵(质)押资产进行拍卖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由经过省政府授权或公开招标确定的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费标准一律按标准的50%收取;抵(质)押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时,社保机构应出具拍卖委托书,由省政府授权或公开招标确认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进行公开拍卖,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公开拍卖完毕后,社保机构应协助欠费单位作好标的物过户所需资料的移交工作;抵押(质)物公开拍卖后,所得价款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现抵(质)押权的费用(登记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抵押(质)物毁灭、损失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质)物所担保的社会保险费未到清偿期的,社保机构可以就该抵押(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质)物公开拍卖后,其价款超过欠费部分(含滞纳金)归还欠费单位,不足部分由欠费单位继续补缴;对在质押期间到期的有价证券,社保机构应严格监督并会同欠费单位办理兑现,所得资金偿还欠费单位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在合同期内,欠费单位还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应缴的滞纳金,社保机构应及时向欠费单位开具《注销清偿社会保险费抵(质)押登记通知书》,由欠费单位到原登记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抵(质)押合同即行终止。抵(质)押资产退还欠费单位,并由欠费单位出具签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