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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海促进就业3大举措

目前上海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今年将构建全新的“上海公共招聘网”;促进就业上海地方立法即将出台;国有企业不得随意裁员。这是近日召开的今年上海促进就业先进表彰暨劳动保障工作会议上透露出的信息。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出席会议并讲话,周太彤副市长对今年促进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进行了部署。
    
     警钟
    
     上海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韩正市长在讲话中强调,目前上海的就业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在总量和结构上都存在压力。要把促进就业工作的中心转到面向全社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上来,把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和政策重点转到鼓励创业、引导就业上来。
    
     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在报告中指出,在去年上海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进展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今年促进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还十分严峻。
     问题1:就业总量矛盾有所加剧
    
     本市近年来促进就业力度不断加大,失业、协保等存量部分的就业矛盾有了明显缓解,但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应届大学毕业生等增量部分的就业矛盾却不容忽视。而企业转制、市政动迁带来的岗位流失,以及外来劳动力大量涌入的冲击,进一步加剧了上海劳动力供需的总量矛盾。在享受低保的群体中,还存在着不愿主动就业的问题。创业的整体环境还不够宽松,政府在创业资金、场地的扶持和开业者能力培养上还需要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作为失业底部人群的就业困难对象,也迫切需要加大就业援助的工作力度。
    
     问题2:就业结构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由于“重文凭、轻技能”社会氛围的影响,缺乏职业技能的青年特别是应届大学生就业比较困难,而一些新产业、新岗位又找不到与之适应的技能人才。这种结构性矛盾突出的状况,尤其是技能人才的紧缺问题,不仅对上海的投资环境改善和产业能级提升产生一定的制约,同时,也开始对上海的社会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
    
     关注
    
     3大举措促进就业
    
     今年将实现新增50万个就业岗位,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推进3年“技能振兴计划”,力争将本市高技能人才占技术性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到15%左右。深化城保,推进镇保,完善农保,构建体现普惠性特征的、功能更加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调节和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外,今年上海促进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有3大举措特别值得关注。
    
     举措1:构建新的“上海公共招聘网”
    
     上海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包括公共职介和专业人员招聘网,今年上海将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对劳动力资源进行全面梳理,按照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细分劳动力市场上各类服务对象,提供针对性更强、效率更高的就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和一定创业能力的群体,主要加强开业指导和扶持,鼓励和帮助其自主创业。对就业能力较强的群体,主要通过构建新的“上海公共招聘网”,并加强后台的管理与服务,进一步畅通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渠道,引导其自主择业。
    
     对就业能力较弱的群体,主要加强职业指导,在职业培训、信息匹配、重点推荐、应聘面试、信息反馈等环节提供全过程的指导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群体,主要通过政府“购买”岗位的方式,实施就业托底和援助。
    
     在此基础上,探索改进公共就业服务的管理模式,在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对就业服务的质量、数量实施全面的评估考核,引进“购买”服务的机制,促进就业服务效率和质量不断提升。
    
     举措2:促进就业地方立法即将出台
    
     依法促进就业将成为现实。《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已列入上海市人大的立法计划,最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对立法草案作了第一次审议。这一草案的立法重点是明确政府促进就业责任、规范政府促进就业方面的行为,具体将涉及加强政府对促进就业的宏观调控、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扶持开业创业、实施就业援助、控制就业岗位流失和促进劳动者就业观念转变等方面的内容。
    
     举措3:国有企业不得随意裁员
    
     在本次会议上透露出一个重要的政策动向:有关部门将有可能对均势产业中面临破产倒闭危险的国有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以维持企业员工的就业。
    
     企业裁员行为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应当成为规范劳动力市场的重点。企业实施裁员,其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不能遵照法定程序实施裁员、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相关债务的,不能裁减人员。
    
     对于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对企业因破产、解散、被撤销而与劳动者终止合同的,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通知企业工会组织,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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