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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千企业付加班费“偷工减料”

今年1-9月,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共查处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单位达1847户。昨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公布统计的同时提醒市民,“十一”长假又到,针对不少企业支付加班工资时存猫腻,市民节日加班时注意维权。
    
     据了解,查处企业中不少“以调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其实上班族多不知道,企业的“好心”行为,却让员工的利益受损。监察人员表示,根据规定,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除此之外,企业在支付加班工资中还有很多猫腻: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符合规定、单位自定的加班工资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等。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200%或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例如一名劳动者月工资1000元,其在制度工作日的小时加班工资应当约为6.3元。如果单位支付的加班工资低于6.3元也是违法的。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需要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此外,企业发的过节费与加班工资不能相互抵冲,因为用人单位发放过节费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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