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
为规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办事行为,简化用人单位办事手续,有效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保险参保管理,无锡市实行用人单位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度。该制度具体要求:
一、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书面报告”服务窗口,专人负责,并公布工作流程、办事程序、受理时间等操作内容。
二、各用人单位要认真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自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行政管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义务。
三、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对劳动合同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应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进行修改。
一、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书面报告”服务窗口,专人负责,并公布工作流程、办事程序、受理时间等操作内容。
二、各用人单位要认真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自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行政管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义务。
三、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对劳动合同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应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