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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次用法规保障残疾人就业

今年,江苏省立法的又一重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修正案)》,已出台并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新的《办法》,围绕适应新时期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提出一系列崭新规定,堪称是“和谐江苏”建设又一重大举措。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乔中龙处
     长昨就《办法》的重点内容向记者作了解读。据介绍,按我省以往的有关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仅仅局限于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就业对象也仅指本省常住城镇户口的残疾人。新的《办法》则首次提出扩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范围。
    
     《办法》规定: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均是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办法》规定: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待业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聘);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办法》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一律向当地税务部门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机关征缴;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个体创业,补贴与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相关的培训、康复、教育,及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等支出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应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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