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求职证》七月一日起停用
从3月1日起,本市启用新版《求职证》。区县劳动保障局应于6月1日前为持有效旧版《求职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办理换发新证手续。7月1日起,旧版《求职证》停止使用。这是记者日前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的消息。
据了解,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基础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本市建立《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求职证》(简称“求职证”)核验制度。《求职证》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期届满当月,失业人员应持《求职证》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办理核验手续。办理时,核验人员应在其《求职证》“核验记录”栏内注明“核验合格××××年××月至××××年××月有效”,并签章。有效期届满30日内未核验的,《求职证》自行作废。在《求职证》有效期内,除持证人出现按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外,均应作为登记失业人员统计。
《通知》指出本市将严格执行失业登记注销制度。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所应注销其失业登记,收回《求职证》,并在《求职证》上注明收回原因:(一)实现就业并办理了录用备案或就业登记手续的;(二)入学、服兵役、户口迁出本市、移居境外或者变更国籍的;(三)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七)《求职证》逾期未核验的;(八)自愿要求注销失业登记的。
对无法收回或者逾期未核验的《求职证》,区县劳动保障局、社保所将通过电子公示牌、告示、网络等多种形式定期进行公告,宣布《求职证》作废。
农转非人员、享受低保人员及残疾失业人员全部纳入失业登记范围
今年本市要将农转非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及残疾失业人员全部纳入失业登记范围。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表示,当前,随着我市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农转非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和残疾失业人员,与“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共同成为我市就业弱势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强化对这些就业弱势群体的管理服务工作,切实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统计范围,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是促进其再就业的基础。为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到将应纳入登记的失业人员都纳入登记,并通过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岗位开发、就业优惠政策办理、就业托底安置等就业援助措施,有效促进他们实现就业。
据了解,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基础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本市建立《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求职证》(简称“求职证”)核验制度。《求职证》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期届满当月,失业人员应持《求职证》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办理核验手续。办理时,核验人员应在其《求职证》“核验记录”栏内注明“核验合格××××年××月至××××年××月有效”,并签章。有效期届满30日内未核验的,《求职证》自行作废。在《求职证》有效期内,除持证人出现按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外,均应作为登记失业人员统计。
《通知》指出本市将严格执行失业登记注销制度。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所应注销其失业登记,收回《求职证》,并在《求职证》上注明收回原因:(一)实现就业并办理了录用备案或就业登记手续的;(二)入学、服兵役、户口迁出本市、移居境外或者变更国籍的;(三)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七)《求职证》逾期未核验的;(八)自愿要求注销失业登记的。
对无法收回或者逾期未核验的《求职证》,区县劳动保障局、社保所将通过电子公示牌、告示、网络等多种形式定期进行公告,宣布《求职证》作废。
农转非人员、享受低保人员及残疾失业人员全部纳入失业登记范围
今年本市要将农转非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及残疾失业人员全部纳入失业登记范围。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表示,当前,随着我市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农转非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和残疾失业人员,与“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共同成为我市就业弱势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强化对这些就业弱势群体的管理服务工作,切实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统计范围,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是促进其再就业的基础。为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到将应纳入登记的失业人员都纳入登记,并通过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岗位开发、就业优惠政策办理、就业托底安置等就业援助措施,有效促进他们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