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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有恃无恐

时值求职高峰,本周记者走访多家求职中介和招聘会,发现在招聘市场,就业歧视现象严重,一些企业开出了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的限制条件,如“身高1.60米以上”、“限本地户口”、“男士优先”、“35岁以下”等等,令部分求职者大呼“不公平”。
    
     ■职介机构未对就业歧视说“不”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论公立还是民办职介机构,对就业歧视都采取了默许的态度,特别在招聘会场上,各种带有就业歧视的招聘条件更是明目张胆地挂在招聘企业的展台前,而大部分求职者对此则采取了默许的态度,他们认为企业提出这些要求是正常的,只有少数被就业歧视所设立的门槛限制的求职者才会对此提出异议。
    
     在上周三某公办中介举办的一场招聘会上,记者看到在40家参会企业中,共有3家打出限35岁以下,5家打出限本市户口,6家对身高有要求,并有2家打出男士或女士优先。来京求职的刘女士体型偏胖,身高才1.55米,虽然拥有大本学历,却屡屡被拒。她说:“有些企业连招聘行政人员都要求身高1.60米以上,且要求气质、外貌俱佳,身材姣好。而这些要求和职位本身并没有多大关系。”记者在招聘会现场发现,虽然一些企业没有在招聘要求中直接打出一些就业歧视的条款,但在与求职者面试时,还是会以年龄偏大,或我们更希望招聘一位男性等原因来口头拒绝求职者。一家打出年龄35岁以下要求的招聘单位表示,公司招聘中层管理职位,虽然打出年龄35岁以下,但如果可以的话更希望招聘到年龄30岁以下的,他说:“这主要是从公司长远发展考虑,35岁以上的人可工作时间和干劲必然不如30岁的人,而其经验是否就强于30岁的人也不得而知。”
    
     不仅是在招聘会,在职介登记职位时,一些就业歧视的条件也没有受到限制。记者以某保健公司名义致电几家民办职介,表示自己希望招收服务员,希望是女性且身高在1.60米以上,在几家职介得到的都是肯定答复,当记者问到限制身高会不会有就业歧视问题,对方表示从来都是这么招的,没听说过这也算就业歧视。
    
     ■职介“浮出”四类典型就业歧视
    
     类型一:年龄歧视
    
     “要求年龄35岁以下”是现在最常见的年龄门槛,甚至有些单位打出年龄要求30岁以下,使得年龄稍大一些的人流动难、择业难、发展难,甚至出现了中国特有的“4050”现象。在此次采访中记者发现此类歧视最为普遍,一些要求招聘管理职位的企业会打出年龄限制,而招聘普通职位的企业虽然不打出年龄限制,但往往要求年龄更低,在面试中提出25岁、20岁左右的条件比比皆是。
    
     类型二:性别歧视
    
     一直以来最被关注的就业歧视的受歧视对象是女性,这使女性求职者多了一道门槛,现在北京每年已经有专门的女大学生招聘会,但这对于女性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来讲,依然只是杯水车薪。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家企业面试招聘总经理秘书时,明确要求是男性,该企业负责人表示,男秘书有其自身优点,特别是如果招聘未婚女员工,今后还要为她安排婚假、产假,关键是在休假期间还得找人接替其工作,造成工作不便,招聘男秘书则没有这类后顾之忧。
    
     类型三:户籍歧视
    
     “北京市户口”是让许多求职者头疼的事情,本地户口与外地户口、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成为招用人才堂而皇之的条件,使很多非本地户口的人才在用人单位无法成为正式职工,影响了人才的社会化,也使用人单位自我限制了选才的视野。此次调查记者发现,许多企业虽然不限制北京市户口,但是不给解决户口问题,而许多求职者希望找到能解决户口问题的企业,这也成为阻碍求职者和企业的一个问题。
    
     类型四:学历歧视
    
     专科生能做的职位非要招聘本科生,本科生可以从事的职位就要招聘研究生,学历歧视是指单位对所招人才的学历定位过死,记者发现有的用人单位则不青睐高学历,以“学历高的人不好用”为由把研究生、博士生拒之门外。不论限制高低都是不合理的,因为学历不是考察人才的唯一因素。
      
     另外,除了以上四种就业歧视外,疾病歧视、血型歧视、姓氏歧视、籍贯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等在求职过程中同样存在,同样对于人才和单位都有很大危害。
    
     ■法律保护不完善
    
     记者了解到,就业歧视也在逐步得到缓解,如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在求职者进行求职登记的时候对是否本地户口的人才都一视同仁;为外地户口的人才保存人事档案,为他们评定职称、缴纳社会保险提供方便。对于40岁以上的求职者,既可参加招聘会的一般性人才交流,也可以在每月最后一个周日在雍和宫人才市场凭求职登记卡参加中老年人才市场的交流。
    
     而对于就业歧视是否有法可依,记者在对法律专家的采访中了解到,虽然我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都有相关禁止就业歧视的条文,但基本上还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目前保护就业者权益最基本的法律武器只有《劳动法》,但是对于求职者遭遇的就业歧视,目前可以参照的法律条文就更少,被歧视的求职者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当前用人单位各种就业歧视行为中,除“性别歧视”外,其他如“经验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户籍歧视”、“健康歧视”、“学历歧视”等都不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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