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有利维护劳动者权益
浙江省从4月1日起开始实施《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证据规则”),该规则将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工与所在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将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凡是职工提起劳动仲裁,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如某员工因违纪而被单位扣发工资,他不服决定提起仲裁,单位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员工违纪,并且证明处罚程序的合法和合理,并符合法律及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笔者以为,劳动纠纷的举证责任从劳动者身上转移到企业身上,是解除了套在劳动者身上的“证据枷锁”,实现了从劳动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企业违法到企业自己证明做法“有理”的转变,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长期以来,我们在劳动纠纷案件处理中,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原则。实际上,这一规定将劳动者置于了非常不利的地位。因为相对于企业而言,劳动者是处于弱势的地位,一般情况下,企业不会在劳动者手中留下“违法”的把柄,以便让劳动者当作违法的“证据”。如企业拒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拒不理赔,还会将劳动者一脚踢出厂外。劳动者如果提起索赔,企业则会以各种借口搪塞。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手中没有任何证据资料,给索赔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再如,劳动者如果要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有时自己须向周围的同事取得证人证词等,而仲裁机关也要向有关劳动者进行调查。但企业此时就可以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给另外的劳动者施加压力,使他们出于“饭碗”的考虑而不敢作证、出具证词。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让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是设在劳动者维权路上的一个障碍,使得劳动者常面临“有理却走不通”的尴尬境地。
因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就等于扫除了劳动者维权路上的一道“障碍”,劳动者提起诉讼说企业“有错”,企业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无错、有理”,提不出证据,“有错”的事实即可成立,企业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以节假日加班工资为例,以前劳动者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企业没有依法发放加班工资,还得找证人作证,这个难度很大。举证责任倒置后,劳动者只须提起诉讼称企业没有依法发放加班工资即可,而企业必须提供工资表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依法发放了加班工资,如果提供不出,即视为没有发放,便可依此事实作出仲裁。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有效手段之一,值得大力推广,使劳动者再不因无处查找证据而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