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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

记者从青岛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为避免企业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自昨日起,青岛市开始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
    
     据了解,欠薪是指企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内部分配办法确定的工资标准的行为。但其中不包括通过集体协商等履行规定程序,职工同意降低的工资部分,也不包括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与本企业工会协商一致,可延期支付的工资。
    
     青岛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求,企业发生欠薪后,应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部门报告,并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偿还拖欠工资的时间、进度计划,签订书面协议。对存在欠薪行为,但没有执行欠薪报告、未履行欠薪偿还计划或不执行工资支付规定的企业,劳动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严肃处理,对欠薪超过6个月的企业将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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