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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制度遏止欠薪

●2004年8月底,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透露,《建筑法》正在紧锣密鼓地修订中,估计在年底之前会推出九部与建筑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建设部正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与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等,从而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建设部还将就遏止欠薪采取系列措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从源头上遏制拖欠问题;通过网络把违规、不讲诚信的企业向社会公布,建立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加强对新建项目相关的审批和工程管理。
       
     ●2004年9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发布并施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办法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办法》还就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证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等作出了规定。有关人士评价说,《办法》将从制度上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这一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参与完成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如果没有按时拿到工资,可以直接起诉这项工程发包人。法院也可以同时把工程的分包人列为被告。
       
     由于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现实中普遍存在有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这样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人不能得到工程款从而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司法解释明确了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无疑为农民工讨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2004年10月2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其将于11月份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普法宣传活动;从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2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与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以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将继续深入研究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尽快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指导意见,探索研究制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2004年11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23号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为一项公共政策,这一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保包括广大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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