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制度必须得到贯彻实施
《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制度,依此规定,劳动者只要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对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就不得低于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项制度是一项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以任何借口加以规避。但是实践中国家的最低工资制度在不少地方没有得到贯彻实施,甚至有的地方违反这项制度的情况还很严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严重侵害。
国家的最低工资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制性,是因为最低工资标准是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生活水平及保障劳动者本身和其供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制定的,在我国工资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显然是很低的,如果国家的最低工资制度得不到全面贯彻实施,那么一部分劳动者及其供养人口的基本生活甚至温饱问题就必然凸显出来,形成重大的社会问题。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的重要制度,因此贯彻这项制度就必然要求不走样、不扭曲、不规避。
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劳动者是直接的受害者,他们的劳动报酬就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他们是无奈的。而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则是故意的、甚至是刻意而为的。他们凭借优势地位不允许提及最低工资问题,而以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包吃包住条件下的工资等形式来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这样在收入数额上看,劳动者的工资可能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事实上他们付出的往往是每天十几个小时的劳动量。这就是一些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高明”之处。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提高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胡锦涛总书记又明确提出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一战略目标意义十分重大,这不仅是实现我们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基本理念的要求,也是全国亿万人民实现共同富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普遍要求。坚定不移地执行国家的最低工资制度,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适时地进行调整提高,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的、也是起码的要求。希望有关执法机构、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维护国家劳动法律的尊严,为弱势的劳动者撑起腰杆,坚决刹住用人单位肆意违反国家最低工资制度的歪风,为劳动者争得生存、发展的空间,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最基本的条件。
国家的最低工资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制性,是因为最低工资标准是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生活水平及保障劳动者本身和其供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制定的,在我国工资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显然是很低的,如果国家的最低工资制度得不到全面贯彻实施,那么一部分劳动者及其供养人口的基本生活甚至温饱问题就必然凸显出来,形成重大的社会问题。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的重要制度,因此贯彻这项制度就必然要求不走样、不扭曲、不规避。
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劳动者是直接的受害者,他们的劳动报酬就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他们是无奈的。而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则是故意的、甚至是刻意而为的。他们凭借优势地位不允许提及最低工资问题,而以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包吃包住条件下的工资等形式来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这样在收入数额上看,劳动者的工资可能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事实上他们付出的往往是每天十几个小时的劳动量。这就是一些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高明”之处。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提高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胡锦涛总书记又明确提出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一战略目标意义十分重大,这不仅是实现我们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基本理念的要求,也是全国亿万人民实现共同富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普遍要求。坚定不移地执行国家的最低工资制度,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适时地进行调整提高,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的、也是起码的要求。希望有关执法机构、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维护国家劳动法律的尊严,为弱势的劳动者撑起腰杆,坚决刹住用人单位肆意违反国家最低工资制度的歪风,为劳动者争得生存、发展的空间,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最基本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