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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民企“外资化”倾向

减少直至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着力解决税负不公、融资难的问题,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从根本上削弱民营企业“资本外逃”的冲动
    
     作为“避税天堂”英属维京群岛(bv i)的金融和经济部部长,罗尼·斯凯尔顿11月上旬的首次访华,牵动了众多民营企业主的敏感神经。
    
     据悉,本次斯凯尔顿访华的日程是8日出席在上海举行的“bvi金融服务的加增长机遇”会议,然后赴京拜会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政府部门,与中国政府洽谈签署交换协议事宜。
    
     斯凯尔顿曾向媒体透露:“协议将在反洗钱、融资等监管方面与中国进行合作。”如果在华期间未能达成协议,双方将在随后澳大利亚墨尔本的一个会议上再次磋商。
    
     “这是一次礼节性的拜会,没听说双方签署了什么协议”。11月11日下午,记者致电商务部新闻处,一位官员告诉记者,斯凯尔顿前天(9日)曾到部里拜会了相关领导,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
    
     访华目的受人瞩目,访华时机同样值得玩味。
    
     本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75号文”)正式实施,给处于争议漩涡中的海外融资“松了绑”———其中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通知甫一实施,即展开中国之旅,斯凯尔顿摸底中国相关政策、鼓励更多中国企业赴bvi注册的意图显而易见。
    
     资本天堂
    
     维京群岛,这个面积仅150多平方公里的西印度洋群岛,已连续数年超过了欧美发达国家,成为仅次于香港的中国内地第二大外资来源地,从各种渠道汇集该地的中国资本所交纳的注册费和手续费,更成为该地区重要的经济支柱。
    
     据香港殷诚国际公司统计,60多万家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企业中,大约近20万家与中国企业有关。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中国企业对这个小岛趋之若鹜呢?
    
     首先是避税需求。一种情况是国内很多企业在bvi注册一个公司之后,摇身一变,以外资的身份回到中国投资,得以在一定期限内享受超国民待遇;另一种情况是利用在bvi的壳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中国境内的企业利润转移到壳公司,由于bvi几乎没有税负,对公司的设立和监管又十分宽松,这样就间
    
     接地达到了逃税的目的。
    
     其次是“红筹”上市。企业老板以个人名义在bvi设立注册资本在1万美金左右的空壳公司,再把境内股权或资产以增资扩股方式注入空壳公司,然后以境外公司名义到美国、香港、新加坡等地海外上市。这已经成为内地企业海外上市的主要方式,北京嘉富诚资本研究有限公司的分析报告显示,2004年中国海外ipo的82家企业当中,64家使用了“红筹”上市。
    
     第三是转移资产。为了躲避中国金融市场的严厉监管,很多民营企业做到了一定规模之后,往往选择将资产转移到监管宽松的bvi等地区,以获得外汇等方面更灵活的经营条件。
    
     第四则是洗钱需求。由于bvi对公司注册的条件非常低,而且对公司的资产不加监管,对于一些资产来历不明和合法性有问题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到这些地方洗钱也非常容易,而且在中国和这些地方没有反洗钱和金融监管协议的情况下,洗钱过程中的风险极低。
    
     “这也正是中国要加强与bvi合作,进行反洗钱和监管的原因”,中科院周城雄博士对记者表示。
    
     化灰为明?
    
     11月8日,斯凯尔顿在上海透露,双方有关协议达成后,“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某个国内公司或账户涉嫌在bvi洗钱,当地最高法院发出搜查令后,其离岸公司的资料必须公开;一旦证据证明公司进行非法洗钱,英属维京群岛将撤销公司的注册,并收回非法资金。”
    
     这就意味着,一旦中国与英属维京群岛签署协议后,在英属维京群岛涉嫌洗钱的中国企业将被扒掉“保护服”———圈钱的一举一动,中国监管层可以尽收眼底。
    
     “随着中国和这些地区合作的力度越来越大,通过bvi洗钱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周城雄认为,洗钱需求因此将得到有效遏制。
    
     洗钱固然可以在短期内得到遏制,但bv i对于中国企业其他三个方面的需求还将长期存在,接受《中华工商时报》采访的专家认为,斯凯尔顿此次来华的深意更在于备受国人关注的“资本外逃”。
    
     商务部国际贸易研究院研究员马宇介绍说,长期以来,国内进入bvi的资本可分为“黑、白、灰”三种———“黑”就是指洗黑钱;“白”是指经过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的双重批文、再到外管局办理外汇汇出手续这
    
     样的出境规范程序;“灰”是指没有通过国家规范程序外出,但在法律上又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马宇多次向记者强调,“资本外逃”的准确定义应该是指“灰”的部分,“这也是进入bvi资本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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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bvi而言,有更多中国企业前来投资自然可以使其坐享注册费和手续费,进一步巩固其世界离岸金融中心的地位;而对于中国,起码从目前情况看,国内企业到bvi投资既是一条短期内无法替代的路径,也是政府对所谓的“资本外逃”的一种战术妥协。
    
     从“75号文”的实施到斯凯尔顿访华这短短的十天看,“政府对于‘资本外逃’的管制有松动的迹象”,马宇说。
    
     今年1月24日和4月21日,出于对民营企业向bvi转移资产造成国民财富流失的担心,外管局相继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11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29号文”),规定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公司要到各地外汇管理局报批;以境外公司并购境内资产,要经过国家商务部、发改委与外管局的三道审批。
    
     “这无异于断了我们的财路!”政令一出,创投基金、民营企业、投行、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利益受损者就马不停蹄地奔走于政府各部委之间———联名信、决议递交了一份又一份,甚至在一些通气会、圆桌论坛上公开和政府“叫板”。
    
     最后,“75号文”出炉,民企海外融资重获“自由身”。如果将“75号文”的实施看作理论上的开放,那么十天后斯凯尔顿的来访则可看作是理论开放后的第一次实践。
    
     对于政府的松动,马宇认为这是一着“退一步,进两步”的好棋:“实践证明,资本管制越严厉,灰色资本外逃越难以阻止。”他认为从长期看,资本流动乃是大势所趋,重要的是疏导:“给资本流动一个宽松的空间,再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规范”。
    
     无奈之举
    
     政府在“资本外逃”态度上的妥协,实为无奈之举。并不是不想加强监管,但对于这些灰色资本通过“关联交易”、“借壳上市”造成的国民财富损失,却还只能看在眼里、急在心里。
    
     “原因很简单,目前的国内监管
    
     对于企业的这些‘猫儿腻’毫无办法”,周城雄告诉记者。目前,中国资本项目尚未放开,对“资本外逃”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外管局的外汇出入限制,但这些灰色资本往往并不涉及资金出入,而是进行资产所有权的置换,从而“金蝉脱壳”或者“暗度陈仓”。
    
     他指出,目前中国对境外公司收购境内公司并没有限制性规定,这的确导致了大量国民财富的流失,他建议商务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将监管管到实处。
    
     在硬币的另一面,要将资本留在
    
     国内,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保证资本安全和资本升值,而我国现有政策还无法满足。比如内外资所得税上的差异给了“假洋鬼子”们利益驱动的动力,而在内地正常投融资、上市“无门”的情况下,民企走向海外也是必然的选择。
    
     “从投融资、税收、审批、土地等方面,减少直至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着力解决民营企业税负不公、融资难的问题,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从根本上削弱民营企业‘资本外逃’的动机”,周城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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