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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出反对职场性骚扰我国法律存在盲点

“我国现有法律在处理性骚扰案件上盲点较多。”11月25日下午,在法律出版社和搜狐网联合举行的“反职场性骚扰访谈”活动中,北京首例性骚扰案件原告代理人、北京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永煊回答网友提问时说。
    
     赵律师说,如何界定“性骚扰”的范围和程度,都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比如说,在有女性在场的饭桌上讲“黄段子”、给女同事发黄色短信,这些我国目前职场上常见的
     行为算不算“性骚扰”?按照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性骚扰”的实质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以言语或动作对妇女进行调戏、挑逗、侮辱或猥亵的行为。
      
     据了解,我国第一例性骚扰诉讼2001年底出现在西安,之后又出现了三例类似的诉讼。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可以找到与“性骚扰”有关的一些规定,从这三例诉讼中来看,法院裁决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01条,禁止用侮辱或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已经侵犯了她的人格权或名誉权,而人格权、名誉权这两个法律概念是非常含糊而宽泛的。因此,许多职场性骚扰受害者都选择了沉默,担心这样的诉讼会使她们的名誉进一步受到损害。可见,缺乏明确、适当的法律保护给受害者采取法律维权造成了负面影响。
    
     赵律师进一步介绍,性骚扰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面临最大的困难是取证。性骚扰行为多是一些与性有关的语言和不伤及身体的动作,其后果往往是精神损害,没有以实物形态表现出来的证据,因此性骚扰案件很少有物证证明。同时,性骚扰多数情况下具有隐蔽性、突发性,行为发生时间长,被骚扰人经过一番思想斗争才诉诸法律,延误取证的时机。
    
     赵律师还说,另外,很少有人站出来作证,发生场所隐蔽,这种情况下缺少目击人,目击人不愿意站出来,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如果发生在工作场合,出于自己工作利益的考虑,就更不愿意作证。
    
     有网友提问,已经有很多学者谈到如何把性骚扰写到我国目前的法律里,讨论最多的办法,是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时候增加相关条款,据报道,全国妇联已经就这个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交了提案,最快什么时候能够出台?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副教授赵合俊说,从建议到法律出台,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目前看来,我国性骚扰案件还是按照普通民事侵权来处理,最好通过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方式出台一些相关规定,法院审理这种案件才会有据可循。
    
     赵合俊还表示,由于性骚扰会对女性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建议在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时明确规定对受害女性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女性遭受性骚扰后的心理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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