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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劳动保障检察条例》

中广网北京11月22日消息(记者吴纯美 朱宏钧)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第423号令,颁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保障制度,我国于1993年开始建立劳动监察制度。对此,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认为,以前的制度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起到了一些作用。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原来的一些规定,由于是部门规章,层次和法律效率比较低,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劳科所副所长莫荣指出,国家在1995年就实施劳动法。法律层面上近年来我们一直是在不断的制定新的或者跟劳动法相关的一些法律。但是有一比较大的缺口就是我们在对法律的执行方面,如何比较好地保证法律的执行这条腿相对还比较软。第二是我们国家现在是属于一种劳动力市场严重供大于求的状况。如果我们过分相信这种过分的竞争,肯定会导致有很多弱势群体,包括农民工等等。那么,他们这种权益会受到一些侵害。
    
     由于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甚至相当严重。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系统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从四个方面总结了《条例》颁布的意义。首先,条例的出台对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实行好、发展好广大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是很有利的法律武器。第二,有利于推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第三,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第四,它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检察执法也是我们劳动部门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一个手段。通过检察执法和法律宣传能够预防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这样的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能够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从而也能够促进单位的生产和整个经济社会协调及可持续发展。
    
     《条例》在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规定非常具体的措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工资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劳科所副所长莫荣认为,这个条例适用于三块,第一块,适用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那么,企业、个体工商户里面如果雇佣农民工那肯定使用这条例。第二块,就是我们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鉴定机构。那么,另一块还有一些我们的机关事业单位也可以参照执行。《条例》是对单位的这样一种检察。单位里面有涉及到我们农民工,涉及所有的劳动者,尤其这里突出地讲了个体工商户,因为这些单位所用的农民工比较多,应该说适合所有的劳动者包括我们的农民工。
    
     又到年底,农民工讨薪的新闻又开始在媒体上出现,那么,12月1日即将实施的《劳动保障条例》是不是同样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呢?农民工欠的工钱能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得到赔偿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表示,尤其是在当前农民工的工资报酬经常被拖欠、被克扣,还有一些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支付农民工的经济赔偿金,这些问题就要使用法律来解决,使用条例来解决。还有,现在农民工从事的工作都比较脏、比较苦、还有一定的危险性,那么,工伤保险这个也很重要,所以我们想下一步,在这方面加大执法力度,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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