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无理上告被罚
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以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从此项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该公司遂将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10月26日,此案经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审理结案,该公司一审败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答辩状中称,2003年12月29日,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张某等农民工代表的举报,反映河北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承包石家庄市某住宅小区工程时,拖欠400名农民工工资25万余元。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通过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向该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行政指令改正书。但该公司没有执行该局作出的行政指令改正书,未在限期内补发农民工工资。2004年3月19日,劳动监察大队又向该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月26日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并于4月7日举行了公开听证。4月28日,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从该处罚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护了原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又一纸诉状将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该公司认为,农民工是由其副经理张某招用的,而张某只是为了承揽工程挂靠在该公司名下,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其招用的农民工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外,该公司承认拖欠部分农民工工资,但不是400名。而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因为甲方工程款不到位造成的,并非无故拖欠。原告、被告双方围绕这两个焦点展开了充分的辩论。最后,经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审理认定,大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农民工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支持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
对此,记者走访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刘建平处长,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为农民工讨要工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赋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既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要使企业受到教育。长安法院此举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分析]
看了这个案例,笔者特别为那12万元罚款叫好,因为,它不但抓住了事件的要害,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法律的尊严。这是因为,虽然当事人双方最终都选择了用法律解决问题,但是我们看到的却是这个事实劳动关系在建立之初,相关法律法规就已经被弃置一边了,其表现就是张某没有资质却可以为该公司招募工人;农民工们也接受了没有劳动合同的工作。从表面上看,当事人双方如此选择是基于一种侥幸心理(该公司或许认为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农民工们则可能寄希望于用人单位的良心发现),而这种侥幸心理的背后则是对法律的漠视。不断上升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无数相类似的案情,农民工们一样无奈的面庞,欠薪者的不断重复的辩解让人们不能不产生一丝忧虑,这种漠视会不会成为一种普遍性的习惯?
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出台一项新的司法解释,按照这项司法解释的规定,农民工讨薪可直接起诉工程发包人。法院可以同时把工程的分包人列为被告。这个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将为追讨欠薪的农民工提供了一个新的工具,但是我们担心,当人们对法律的漠视已经成为一种习惯的时候,这样的维权工具又能产生多大作用呢?
看来,每到年底就要为农民工讨工资的老调真的应该弹出些新意了,而改变人们对法律的这种漠视的态度应该是一个起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答辩状中称,2003年12月29日,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张某等农民工代表的举报,反映河北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承包石家庄市某住宅小区工程时,拖欠400名农民工工资25万余元。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通过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向该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行政指令改正书。但该公司没有执行该局作出的行政指令改正书,未在限期内补发农民工工资。2004年3月19日,劳动监察大队又向该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月26日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并于4月7日举行了公开听证。4月28日,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从该处罚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护了原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又一纸诉状将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该公司认为,农民工是由其副经理张某招用的,而张某只是为了承揽工程挂靠在该公司名下,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其招用的农民工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外,该公司承认拖欠部分农民工工资,但不是400名。而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因为甲方工程款不到位造成的,并非无故拖欠。原告、被告双方围绕这两个焦点展开了充分的辩论。最后,经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审理认定,大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农民工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支持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
对此,记者走访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刘建平处长,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为农民工讨要工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赋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既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要使企业受到教育。长安法院此举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分析]
看了这个案例,笔者特别为那12万元罚款叫好,因为,它不但抓住了事件的要害,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法律的尊严。这是因为,虽然当事人双方最终都选择了用法律解决问题,但是我们看到的却是这个事实劳动关系在建立之初,相关法律法规就已经被弃置一边了,其表现就是张某没有资质却可以为该公司招募工人;农民工们也接受了没有劳动合同的工作。从表面上看,当事人双方如此选择是基于一种侥幸心理(该公司或许认为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农民工们则可能寄希望于用人单位的良心发现),而这种侥幸心理的背后则是对法律的漠视。不断上升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无数相类似的案情,农民工们一样无奈的面庞,欠薪者的不断重复的辩解让人们不能不产生一丝忧虑,这种漠视会不会成为一种普遍性的习惯?
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出台一项新的司法解释,按照这项司法解释的规定,农民工讨薪可直接起诉工程发包人。法院可以同时把工程的分包人列为被告。这个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将为追讨欠薪的农民工提供了一个新的工具,但是我们担心,当人们对法律的漠视已经成为一种习惯的时候,这样的维权工具又能产生多大作用呢?
看来,每到年底就要为农民工讨工资的老调真的应该弹出些新意了,而改变人们对法律的这种漠视的态度应该是一个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