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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保障条例效力拟覆盖深圳全市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传出对深圳广大劳务工的一大“利好”消息:《深圳市欠薪保障条例(草案)》已提交本次会议审议。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将覆盖宝安、龙岗这两个外来工聚集地区,员工密集的“三来一补”工厂也被明确纳入《条例》适用范围。
    
     欠薪保障区域扩至宝安龙岗
    
     早在1996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就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并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作为特区立法,只能适用于特区内,宝安、龙岗只是参照执行,而这两区是我市企业欠薪的高发地区,如不解决执行欠薪保障制度的法律依据问题,将影响我市欠薪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为此,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新《条例》将以较大市立法的形式对欠薪保障机制进行规范,保障这一机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施行。
    
     “三来一补”企业纳入调整范围
    
     原《条例》规定,欠薪保障的适用范围为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由于大量的“三来一补”工厂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没有被包含在法规之内,而数量上占绝对多数的“三来一补”工厂又是欠薪的多发点。为此,新《条例》将“三来一补”工厂纳入适用范围,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三来一补工厂(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7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垫付欠薪
    
     为使欠薪垫付更加方便、快捷、规范,及时化解矛盾,新《条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对劳动部门受理、调查、垫付等程序作出了调整和修正。新《条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被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并经劳动部门调查认定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的,就可决定起用欠薪保障基金垫付欠薪;劳动部门决定是否垫付欠薪的时限也由20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新《条例》同时规定,垫付欠薪以员工提出垫付申请前4个月以内的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
    
     劳动部门有权追偿欠薪
    
     原《条例》有关垫付欠薪的追偿规定比较薄弱。新《条例》则明确规定,欠薪保障基金在用于垫付欠薪后,员工获得垫付部分的欠薪的追偿权和受偿权自动转让给劳动部门,以维护欠薪保障基金的安全。同时,鉴于《特区条例》规定由工商部门负责在企业注册或年检时收取欠薪保障费的做法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相违背,《条例》规定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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