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纠纷中企业有举证义务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草案)》的初次审议报告。该草案首次在国内相关地方法规中提出,用人单位在欠薪纠纷中负有是否拖欠职工工资的举证责任,从法律角度切实维护了劳动者权益。
在处理大量拖欠工资投诉中,劳动监察部门发现,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取证调查,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又无法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欠薪的责任认定存在盲区,劳动者权益始终得不到法律保障。为此,草案经过修改后新增了一个条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为保障调查期间追薪职工的基本生活,该省各级政府还将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
在处理大量拖欠工资投诉中,劳动监察部门发现,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取证调查,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又无法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欠薪的责任认定存在盲区,劳动者权益始终得不到法律保障。为此,草案经过修改后新增了一个条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为保障调查期间追薪职工的基本生活,该省各级政府还将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