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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东=新单位?

问题:
    
     目前,我们公司由原股东卖给了一个新的股东。而原公司只是今天才口头通知我们此事,但原公司说是从11月6日开始我们一直要工作到12月6日。但原公司与新公司完成人事等工作交接是在11月17日那天,请问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原公司将11月6日至12月6日的整个月薪水于11月17日交接那天发给我们?而且我们是否可以在11月17日之后就不留在新公司继续工作呢?(因为在这天我们的人事关系就已经与原公司脱离了)另外,从今天开始通知之日起,我们是否一定要按以前的正常作息时间上下班?我们能在白天去找工作吗?
    
     答复:
    
     你的劳动合同是与公司签订的,在合同上盖章的单位即是与你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只要这个单位没有变更,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就存在,你们的劳动合同就应当继续履行。你们公司由原股东卖给了一个新的股东并不一定你们的用人单位变成了另一个单位。我认为有以下几种可能:
    
     第一种情况:如果新股东只是控股,并没有将你们公司注销,你们单位仍将作为该单位存在。这种情况下,新股东的加入不会影响合同主体的存在,也就不影响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就应当继续履行。单位仍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如果单位违约的,你们可以要求补发工资、追究单位的违约责任。因此,你们要求公司提前支付工资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你们还是应当留在公司继续工作,按原工作制度正常上下班,按时领取工资。
    
     第二种情况:如果新股东将你们单位撤销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你们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单位应根据你们每个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的补偿金。实践中不少人因为错过了机会,等公司没了之后再去要经济补偿,就无从下手。要防止这样的情况,请查看《公司注销,我还能要经济补偿吗?》一文。你们与新单位不发生任何关系,在原单位撤消后就得去另找工作了。
    
     第三种情况:如果新的股东决定将你公司与其它公司合并或将你公司分立为几个公司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你们的劳动合同可以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单位继续履行,也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解除合同或进行其它约定。由新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解除合同的同样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对你的劳动合同产生影响的并不是换了新股东,而是新股东是否决定撤销或分立、合并你们公司。你们公司虽然换了新股东,但公司并未明确提出与你们解除或终止合同,所以我认为人事部门的工作交接与你们员工的劳动合同如何履行关系不大,无论人事部门工作何时交接,你们的工资都是要照发的,对你们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效力也不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人事部门工作交接后你就与原公司脱离关系的观点依据不足。你要求在人事部门工作交接后就不工作,或者上班时间自行找工作我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公司要求你们工作到12月6日,并未明示12月6日就解除或终止合同。一旦公司书面通知与你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就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你也就获得了再去找工作的机会。而如果你自行离职的话,单位可以将你作违纪处理或者无需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双方有约定或单位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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