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如何举证
今年二月,小陈在招聘会上结识了某公司的工程部负责人章先生。几天以后,小陈来到了章先生所在的公司,根据章先生的口头安排,在施工现场负责传递资料和报价等事务性工作。由于没提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小陈心中有一点顾虑,但想到好不容易才找到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便决定先把工作干起来再说。
转眼到了五月份,已经工作了三个月的小陈还没有拿到工资。于是,小陈找到章先生,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拖欠的工资。章先生却说:“你是我个人聘用的,与公司没有关系。公司不会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小陈感到难以接受,随即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拖欠工资并补办用工手续。
在公司未予答复的情况下,小陈分别就支付拖欠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提起了两项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上,小陈认为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公司辩称,他们在争议发生前与小陈并不认识,没有任何关系。只是在争议发生后,根据申诉人小陈的申诉书副本所述内容向章先生了解情况后,得知小陈是章个人所雇佣。由于双方之间即没有订立劳动同,又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不同意申诉人的请求。小陈当然据理力争,因为如果是个人雇佣就没有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他将失去劳动法保护的优势。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关系成立。”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身份上具有从属关系,双方确已形面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可以综合下列情况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a、劳动者已实际付出劳动并从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b、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的职能;c、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
毫无疑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最好的证据,莫过于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单或工资开户存折,或者向劳动者提供的工作证等身份证件。但是本案恰恰是因为领不到工资而引发的纠纷,小陈也没有领过工作证。在这种情况下,小陈还有其他证据可以收集吗?回答是肯定的,只要小陈做个有心人。具体来说,可以注意收集以下几种证据:
第一,用人单位招聘和小陈应聘的证据。当初工程部负责人章先生是以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名义,还是以所谓的个人名义出现在招聘会上的?同时出现的还有他的哪些同事?小陈当时是怎样与他们交谈的?用人单位发放过招聘资料吗?小陈填过应聘表格吗?以上是关于要约邀请的证据。
第二,用人单位对小陈进行管理、指挥、监督的证据。三个月以来,小陈在施工现场负责传递资料和报价的过程中,接触过哪些同事和客户?他们对他的工作提过哪些要求、建议,有过哪些表扬或者批评?当然,如果掌握了人事部门默认自己工作的证据,那就更好。
第三,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约束的证据。比如说,考勤卡、出勤表、胸卡、劳动保护用品等等。小陈在长达三个月的工作时间内,有没有向用人单位请过那怕是半个小时的假?曾经有位职工在要求法院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提交了如下证据:在生孩子前,她曾去单位负责计划生育的同志那里领取过请产假表格,填写后交到了单位人事部门。这就够了!
第四,享受用人单位相关福利待遇的证据。如领过饭贴、车贴吗?报销过医药费吗?如果用人单位为小陈报销过那怕是一元钱的车费,形势也将对小陈有利。
当然,可以收集的证据还不止以上这些。但这毕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劳动者要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的办法还是书面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拖延,劳动者可以书面或亲自去人事部门或单位领导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即使被拒绝,这也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的证据。当然,也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他们的监督查处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转眼到了五月份,已经工作了三个月的小陈还没有拿到工资。于是,小陈找到章先生,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拖欠的工资。章先生却说:“你是我个人聘用的,与公司没有关系。公司不会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小陈感到难以接受,随即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拖欠工资并补办用工手续。
在公司未予答复的情况下,小陈分别就支付拖欠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提起了两项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上,小陈认为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公司辩称,他们在争议发生前与小陈并不认识,没有任何关系。只是在争议发生后,根据申诉人小陈的申诉书副本所述内容向章先生了解情况后,得知小陈是章个人所雇佣。由于双方之间即没有订立劳动同,又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不同意申诉人的请求。小陈当然据理力争,因为如果是个人雇佣就没有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他将失去劳动法保护的优势。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关系成立。”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身份上具有从属关系,双方确已形面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可以综合下列情况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a、劳动者已实际付出劳动并从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b、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的职能;c、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
毫无疑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最好的证据,莫过于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单或工资开户存折,或者向劳动者提供的工作证等身份证件。但是本案恰恰是因为领不到工资而引发的纠纷,小陈也没有领过工作证。在这种情况下,小陈还有其他证据可以收集吗?回答是肯定的,只要小陈做个有心人。具体来说,可以注意收集以下几种证据:
第一,用人单位招聘和小陈应聘的证据。当初工程部负责人章先生是以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名义,还是以所谓的个人名义出现在招聘会上的?同时出现的还有他的哪些同事?小陈当时是怎样与他们交谈的?用人单位发放过招聘资料吗?小陈填过应聘表格吗?以上是关于要约邀请的证据。
第二,用人单位对小陈进行管理、指挥、监督的证据。三个月以来,小陈在施工现场负责传递资料和报价的过程中,接触过哪些同事和客户?他们对他的工作提过哪些要求、建议,有过哪些表扬或者批评?当然,如果掌握了人事部门默认自己工作的证据,那就更好。
第三,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约束的证据。比如说,考勤卡、出勤表、胸卡、劳动保护用品等等。小陈在长达三个月的工作时间内,有没有向用人单位请过那怕是半个小时的假?曾经有位职工在要求法院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提交了如下证据:在生孩子前,她曾去单位负责计划生育的同志那里领取过请产假表格,填写后交到了单位人事部门。这就够了!
第四,享受用人单位相关福利待遇的证据。如领过饭贴、车贴吗?报销过医药费吗?如果用人单位为小陈报销过那怕是一元钱的车费,形势也将对小陈有利。
当然,可以收集的证据还不止以上这些。但这毕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劳动者要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的办法还是书面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拖延,劳动者可以书面或亲自去人事部门或单位领导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即使被拒绝,这也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的证据。当然,也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他们的监督查处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