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工权益也要保护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今后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只要能提供工作证、工资支付记录或考勤记录等凭证,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6月17日《京华时报》)
这个通知的精髓,是将事实劳动关系明确为劳动关系,使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保障有了依据。
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彼此发生权利义务的基础。一般来说,劳动关系的确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事实上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的这个笼统规定,给现实中处理劳动纠纷造成了困难。因为它只强调签订劳动合同(指书面合同),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而没有给如何认定、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给出任何规定。而从现实看,大量的劳动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并没有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
从法理来讲,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被保护,是不言而喻的事。劳资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把相关的权利义务规定下来,白纸黑字,有利于规范和约束彼此的行为。但是,如果劳动者事实上为用工者提供了劳动,用工者也同意而且从中受益,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是事实存在的;只要这种事实关系能够证明(如提供工作证、工资单、考勤表等),有关部门就有义务和职责保护这种关系中的劳动者利益。如果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便不成立,那等于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权益的剥夺。
有一种意见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中因为没有书面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无法裁决。事实上,书面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是约定的权利义务,而法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因为没有书面合同的约定就不存在了。比如劳动者提供了劳动,获得报酬,以及用工者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等,并不能因为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就可以取消。
多年来困扰民工工资拖欠的一个深层原因,就是因为用工者与民工很少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又常常以没有书面合同、劳动关系无法得到确认为由,要么拒绝受理,要么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裁决。这种以书面的劳动合同为确认劳动关系惟一依据的做法,既极大地限制了劳动者维护权利的行动,也放纵了无良用工者,他们以没有合同便无劳动关系为借口,既不签订书面合同,也不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只要能提供工作证、工资支付记录或考勤记录等凭证,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定劳动关系变得简单了。这对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有很大的意义。
这个通知的精髓,是将事实劳动关系明确为劳动关系,使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保障有了依据。
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彼此发生权利义务的基础。一般来说,劳动关系的确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事实上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的这个笼统规定,给现实中处理劳动纠纷造成了困难。因为它只强调签订劳动合同(指书面合同),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而没有给如何认定、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给出任何规定。而从现实看,大量的劳动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并没有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
从法理来讲,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被保护,是不言而喻的事。劳资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把相关的权利义务规定下来,白纸黑字,有利于规范和约束彼此的行为。但是,如果劳动者事实上为用工者提供了劳动,用工者也同意而且从中受益,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是事实存在的;只要这种事实关系能够证明(如提供工作证、工资单、考勤表等),有关部门就有义务和职责保护这种关系中的劳动者利益。如果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便不成立,那等于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权益的剥夺。
有一种意见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中因为没有书面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无法裁决。事实上,书面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是约定的权利义务,而法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因为没有书面合同的约定就不存在了。比如劳动者提供了劳动,获得报酬,以及用工者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等,并不能因为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就可以取消。
多年来困扰民工工资拖欠的一个深层原因,就是因为用工者与民工很少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又常常以没有书面合同、劳动关系无法得到确认为由,要么拒绝受理,要么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裁决。这种以书面的劳动合同为确认劳动关系惟一依据的做法,既极大地限制了劳动者维护权利的行动,也放纵了无良用工者,他们以没有合同便无劳动关系为借口,既不签订书面合同,也不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只要能提供工作证、工资支付记录或考勤记录等凭证,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定劳动关系变得简单了。这对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有很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