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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顺利离开

我们三人是2002届毕业生,去年年底应聘到一家自称是中韩合资的企业。试用期三个月后我们便与公司签定了五年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但后来我们发现这家公司只是一家私营企业,而我们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也与劳动法有许多相悖之处。
    
     举例来说,签定保密协议的员工必须是公司的技术骨干,并且签保密协议时公司必须给员工相应的补偿。可事实上我们既不是技术骨干,公司也没有给我们任何补偿,但我们的保密协议里却提出:如果违反该协议要支付1万以上20万以下的赔偿金。
    
     关于我们的薪酬福利,合同里提到甲方为乙方提供薪酬福利,按《员工手册》有关规定执行,可是《员工手册》里对我们的薪金表述并不明确。据我们所知,合同对福利、薪金应有明确表示,那么合同里不明确的地方还要按《员工手册》执行吗?
    
     在社保方面,公司只在每月工资中补助70元作为保险金,除此之外并未给我们交纳任何保险。
    
     我们一周要工作六天,公司经常安排我们加班却拒不支付加班工资。在与公司老总协商时,他说:“不支付加班工资是因为你们车间管理工作没做好,如果你们一再要求支付加班工资,那就降低你们的工资。”
    
     另外,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预交2000元培训费,公司决定在以后的工资中扣除)。到目前为止,我们未向公司交这2000元,而且我们也没接受任何培训。
    
     我们认为,公司在许多方面都欺骗了我们,我们想尽快与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却又担心公司会要求我们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你能给我们提供一些法律帮助吗?
    
     你们提的问题很多,我分五个方面尽可能做全面回答。
    
     1.单纯的保密协议不一定非要约定补偿金,只有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方需约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这种经济补偿金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是同一个概念,国家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一般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原则上应保障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的一般生活。也有的地方对这种经济补偿做了规定,该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从其规定。
    
     2.《员工手册》只要不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就应成为公司和员工的行为依据。
    
     3.公司将“三金”含在工资中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向社保机构缴纳。
    
     4.关于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不予倒休的做法也是不合法的。
    
     5.如果你们有公司招聘时采取欺诈行为的证据,可以该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为由离职,因为无效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30日期满即可办理离职手续,由于合同中无违约金的约定,所以可不承担违约金。但公司若拿出由于你们离职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你们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这种可能性不大。至于培训费2000元,公司无权索取,因按照你们所说,公司并没有出资培训你们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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