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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离职履新,要承担违约责任

唐先生是某公司的业务骨干,不久前接受了公司的奖励和培训,最近被一同行企业看中,许以高薪待遇,为了逃避由此需要承担的数万元违约金,擅自离职履新,结果不仅给原单位造成了业务损失,也给新单位和自己带来了麻烦。原单位将其和新单位一起告上了法庭。南南告诫唐先生,作为一名员工应该讲信用,一旦与原单位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就必须严格履行,如果一定要离开原单位,那么一定要向原单位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勇于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根据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也好,员工也好,守规矩、讲信用才是唯一正确的做法。但是话又说回来,有不少员工正处于被“套牢”的状况。这就是不少员工与原单位签订了不公平的服务期协议,而现在社会上又有很多非常好的机会却无法如愿以偿。比如:有些企业与员工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中规定:“乙方(指员工)接受本次培训后,必须要为甲方(指企业)无条件服务5年。如乙方在规定的服务期未满因任何原因离开甲方,必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的违约金。”
    
     南南提醒读者,有几个问题要注意:1、接受培训后是否一定要设立比原劳动合同更长的服务期?实际上,员工有权与企业协商,是否需要承担服务期的义务,是否非要5年?2、“无论因何种原因”这对员工也不公平,离开的原因是甲方引起的或是乙方不可抗拒的怎么办?3、违约金多少也应有个依据。一般来说,可根据企业培训投入的金额来估算(如培训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的总和)。在签订协议时,员工对企业的漫天要价也要说“不”。双方约定违约金应是合理、双向的。
    
     总之,员工要明白自己的“身价”,只要你是对企业有价值的,那么,就有“本钱”与用人单位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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