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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对待新员工:不签合同少发工资

叶某是北京某商业公司的一名员工,2003年6月进入公司,在试用期间公司没有为她办理社会保险,直到今年1月才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而且试用期间虽然经常加班,但公司没有给她发放加班费。
    
     叶某遇到的情况不是个别情况,一些企业在试用期内不但不给劳动者交纳“三险”,而且还只发很少的工资。这些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试用期间,劳动者享有和正常工作时一样的权益。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试用期的长短是有严格限制的。上述这家企业给叶某规定长达6个月的试用期,而其劳动合同才一年期。在试用期内,让叶某经常加班,还没有任何加班工资,并且不给上三险。企业这种利用试用期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叶某可向仲裁委提起申诉,维护自己在试用期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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