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案
申诉人:深圳通天易数码有限公司一离职员工
被诉人:深圳通天易数码有限公司。
案由:辞退补偿金、社会保险等争议 。
申诉方就以上事由诉至本会,经本会依法立案审理,现已审结。
申诉方xxx诉称:本人于2001年7月23日入职被诉方,2002年12月16日离职。被诉人支付本人辞退经济补偿金,但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辞职,请求仲裁裁决被诉人支付本人未提前通知辞职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3884元,并补办2002年11、12月的社会保险。
申诉人xxx诉称:本人于2000年5月30日入职被诉方,2002年12月16日离职,被诉人未支付本人未提前30天通知辞职的—个月代通知金及少支付的辞退经济补偿金共17847.30元。请求劳动仲裁裁决被诉人支付本人未提前—个月通知辞退的代通知金和被克扣的辞退补偿金17847.30元,并补办2002年11、12月和2001年9月以前的社会保险。
被诉人辩称:本公司与xxx、xxx两申诉人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本公司与两申诉人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达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并按照法律规定及协议支付了两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本公司已经依法为两申诉人力、理了2002年11、12月的社会保险。请劳动仲裁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经查:
一、申诉人xxx于2001年7月23日入职被诉方,2002年12月16日申、被诉双方协商同意离职并在《离职接清单》上签字确认。申诉人领取了辞退补偿金6168元(一个半月工资)。被诉人为申诉人缴交社会保险金55 2002年12月31日止。
二、申诉人xxx于2001年3月1日入职被诉方,2002年12月21日申、被诉双方协商同意离职,并在《离职确认书》上签字确认。申诉人领取了辞退补偿金11208.70元(二个半月工资)。被诉人提供2002年9、10、11三个月的工资表反映申诉人朱发强的月工资为4800元,经核对工资表原件予以确认。
申诉人朱发强提出其每月工资7624元,但证据不足。被诉人已为申诉人xxx缴交社会保险55 2002年12月31日止。
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签字同意确认, 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的辞退代通知金依法无据, 申诉人关于要求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的辞退代通知金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被诉人依据双方协议支付了申诉人的辞退补偿金,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因此,申诉人xxx要求被诉人支付被克扣的辞退补偿金的诉求,本会不予支持。被诉人已为申诉人xxx、xxx缴交社会保险至 2002年12月份。申诉人要求被诉人补办2002年11-12月的社会保险的请求本会予以驳回。 申诉人xxx要求补办2001年9月以前的社会保险, 因已过仲裁申诉时效,本会予以驳回。
依据以上事实和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本会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诉人xxx、xxx的所有申诉请求。
本案仲裁处理费1373元由申诉人承担。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诉人:深圳通天易数码有限公司。
案由:辞退补偿金、社会保险等争议 。
申诉方就以上事由诉至本会,经本会依法立案审理,现已审结。
申诉方xxx诉称:本人于2001年7月23日入职被诉方,2002年12月16日离职。被诉人支付本人辞退经济补偿金,但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辞职,请求仲裁裁决被诉人支付本人未提前通知辞职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3884元,并补办2002年11、12月的社会保险。
申诉人xxx诉称:本人于2000年5月30日入职被诉方,2002年12月16日离职,被诉人未支付本人未提前30天通知辞职的—个月代通知金及少支付的辞退经济补偿金共17847.30元。请求劳动仲裁裁决被诉人支付本人未提前—个月通知辞退的代通知金和被克扣的辞退补偿金17847.30元,并补办2002年11、12月和2001年9月以前的社会保险。
被诉人辩称:本公司与xxx、xxx两申诉人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本公司与两申诉人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达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并按照法律规定及协议支付了两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本公司已经依法为两申诉人力、理了2002年11、12月的社会保险。请劳动仲裁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经查:
一、申诉人xxx于2001年7月23日入职被诉方,2002年12月16日申、被诉双方协商同意离职并在《离职接清单》上签字确认。申诉人领取了辞退补偿金6168元(一个半月工资)。被诉人为申诉人缴交社会保险金55 2002年12月31日止。
二、申诉人xxx于2001年3月1日入职被诉方,2002年12月21日申、被诉双方协商同意离职,并在《离职确认书》上签字确认。申诉人领取了辞退补偿金11208.70元(二个半月工资)。被诉人提供2002年9、10、11三个月的工资表反映申诉人朱发强的月工资为4800元,经核对工资表原件予以确认。
申诉人朱发强提出其每月工资7624元,但证据不足。被诉人已为申诉人xxx缴交社会保险55 2002年12月31日止。
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签字同意确认, 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的辞退代通知金依法无据, 申诉人关于要求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的辞退代通知金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被诉人依据双方协议支付了申诉人的辞退补偿金,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因此,申诉人xxx要求被诉人支付被克扣的辞退补偿金的诉求,本会不予支持。被诉人已为申诉人xxx、xxx缴交社会保险至 2002年12月份。申诉人要求被诉人补办2002年11-12月的社会保险的请求本会予以驳回。 申诉人xxx要求补办2001年9月以前的社会保险, 因已过仲裁申诉时效,本会予以驳回。
依据以上事实和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本会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诉人xxx、xxx的所有申诉请求。
本案仲裁处理费1373元由申诉人承担。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