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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退工手续?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劳动者(含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以及持有a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1、用人单位应填写一式四联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第一联 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 为退档凭证并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第三联 交被退劳动者本人;第四联 用人单位留存)。第一联证明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
    
     2、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内做好相应的退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3、《劳动力登记表》内的退工日期也由用人单位记载并盖章。
    
     注:用人单位持有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密码”的,可直接在网上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网址:www.12333.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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