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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04年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达7.7万家

1995年全市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不到800家。1998年签订单位达13000家。(从这一年开始,市总工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试点工作。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内容由综合性开始向工资协商等专项集体合同深化。)2000年突破20000家。2002年达70000余家。(2002年9月“上海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成立。)2004年高达77000多家。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四章专章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出《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明确了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建立健全履约监督保障机制和平等协商争议处理制度等。
    
     2003年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集体合同规定》,明确了集体协商内容,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审查,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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