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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劳动者单方面辞职 单位无权索赔偿

某软件公司与张凯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头3个月为试用期。没多久,还在试用期的张凯要求辞职。公司要求张凯交2万元违约金,遭到拒绝后,便扣下了张凯的工资和证件,并拒绝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后软件公司将张凯告上法庭。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匡敦校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国家法律给予每位劳动者的权利。
    
     因此可以认定,张凯在试用期内单方面解约是他的法定权利。公司扣押他的证件,并索要违约金等行为不受法律支持。公司未按规定按时支付张凯工资,属违约行为,对拖欠的工资理应偿付;公司在与张凯签订合同时,收取张凯的毕业证及学位证的做法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对收取的抵押物理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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