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单位与职工是否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问:我们单位为了对录用的职工有一个相互选择,相互了解的过程,准备在正式录用职工前先试用几个月,而职工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单位与职工是否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答:对此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对试用期的约定,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作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为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相互选择的权利,《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此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对试用期的约定,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作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为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相互选择的权利,《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