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劳动合同 - 试用期不是“白用期”

试用期不是“白用期”

据报载,南京一位孟女士前不久打赢了一场和企业关于“试用期”的劳动争议,企业被判决赔偿孟女士5000元经济补偿金,并为其补办社会保险费用。
    
     想尽办法延长员工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快结束时把员工辞退,这在现实中成了一些无良老板逃避法定义务的惯用伎俩。在他们看来,试用期就是“白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但不用给劳动者交纳“三金”,而且还只发很少的工资。其实,他们错了,试用期不是“白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常工作时一样的权益。
    
     《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是为了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互相了解、自主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试用期的长短是有严格限制的。但在部分企业实际操作中,试用期逐渐走了形,变了味儿,甚至成了一些企业使用廉价劳力的“白用期”、“剥削期”。这些企业堂而皇之地从劳动力市场上招聘员工,给员工规定长达6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给员工最低的工资,并且经常加班,还没有任何加班工资,在所谓的“试用期”即将结束时,有的企业老板还会找各种借口将员工打发走。其实,企业利用试用期的这种做法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关于试用期的劳动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却很难听到劳动者的声音。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劳动者是其中的直接受害者,但为了博得老板的赏识,能保住来之不易的工作,许多劳动者往往只好忍气吞声。法律的规定只是为劳动者维护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要把法律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除了寄希望企业老板们的遵纪守法外,劳动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积极行动更为重要。南京的孟女士依靠法律,不但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劳动者赢得了尊严,无疑给有类似遭遇试用期被“白用”的劳动者作出了有力的示范,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防止试用期权利被侵犯。



劳动合同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劳动合同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