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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多签了两个月酿出苦果

案件概况
    
     用人单位与一新员工签了一份7个月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新员工在工作刚满一个多月的时候就被辞退,该员工认为当初合同规定的试用期不合法,故将单位告上了法庭。昨天,杨浦法院一审判定原告胜诉。
    
     我们是一家药业公司。去年6月,刘女士应聘我们公司,经过面试,她被录用了。由于给她的岗位是临时性的,所以在签合同的时候,公司和其约定了合同期限为当年6月4日到当年12月31日。根据公司以前的惯例,同时还明确了3个月的试用期。
    
     转眼到了7月12日,由于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我们决定停止刘女士的工作。可刘女士不再上班后,觉得当初聘用合同中3个月试用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便将公司告到了杨浦区法院。
    
     刘女士认为,公司提前终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要求公司多支付她一个月的工资,另补偿2500元。但我们公司对此表示反对,因为她是在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怎么能说是公司违约了呢?
    
     最后,法官宣布,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不满1年的,实际试用期应不超过1个月。刘女士和公司之间的合同期限不到1年,故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实属不妥。此外,刘女士于工作一个月后被辞,这时试用期已经结束,公司如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未做到的,应支付其1个月工资。对于经济补偿金,法院也作了认定:因刘女士在公司仅工作了一个多月,不满6个月,不符合支付该补偿金的条件。
    
     经过这起官司,我们公司进一步熟悉了相关章程,今后在用人时将更加注重规范化,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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