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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住院能解除合同吗?

某合资公司聘用了电气工程师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头六个月为李某的试用期。
    
     没想到,李某刚上班第四天,就患了流行性感冒,发烧38℃。由于他带病继续坚持工作,病情在几天后越发严重。到医院一检查才得知,原来的感冒现在已经转成了肺炎,不得已李某住进了医院。
    
     公司为李某预付了4000元的住院押金后,总经理觉得这钱花得很亏,因为李某一共才上了一个多星期的班,还没干什么活儿,就让公司先给他付了住院费。而且还不知道,他什么时候才能病好上班?最终要花多少医疗费?想到这儿,总经理指示人事部:为了不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马上找人顶替李某的工作岗位。同时,他还提出:“由于李某在试用期刚刚开始,就得重病住进医院,说明他对本公司的工作不能适应。为了避免公司进一步受到经济损失,应该尽快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总经理的提议,公司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在试用期内,李某由于患病,不能适应公司的工作。
    
     那么,公司可否这样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
    
     许多人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均有权随时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一种对试用期的错误理解,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确有这样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却没有。用人单位只有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以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李某刚刚上班才一个多星期,没有为公司付出多大劳动,就住进医院,让公司花费了一笔医疗费,并且以后还要休病假。为此,公司觉得很吃亏,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公司能否因此就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呢?若不能,公司又该怎么办呢?
    
     李某在试用期内刚上几天班,就患了病,公司为了减少自己的所谓损失,在尚未证明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以李某患病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做法是不符合前述劳动法之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公司正确的做法是:让李某享受医疗期,(因为医疗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公司可以待李某在医疗期内病愈上班后,继续对其试用。如果李某在医疗期满以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为他安排的工作时,公司可以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他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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