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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合格再签劳动合同,违法!

问:去年年底,我经口试、笔试、面试层层选拔,最终被一家公司聘用;公司人事告知,等三个月试用期满,公司对你满意,再签订劳动合同,我十分疑惑,想知道公司这样做,对吗?
    
     答:这家公司的做法是违法行为。依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在这里是“必须”的含义;同时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目前,我市许多用人单位都有既然双方约定了试用期,就应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的观点;这种观点是对劳动法的曲解,这种人为地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割裂开来的做法,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所以,为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继出台了一些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处罚办法,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订立劳动合同不是想订就订,想不订就不订,想什么时候订就什么时候订,而是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订立,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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