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近日,一起历时三年之久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在苏州尘埃落定,一名业务员被判向公司赔付人民币345.52万元,这一数字创下国内劳动合同纠纷个人赔付之最。
案件得追溯至1998年,当年9月28日,张先生与苏州亨通集团签订了一份试用合同,成为该公司试用营销员,试用期一年。按合同约定,业务员不得为其他企业兼职,同时要遵守销售制度,包括如私自为外单位外发电缆,发生一次,每50万元业务视情况赔款3万至10万,且所得利润企业与销售员各得50%等。
此后,张先生成了亨通集团业务员为该公司销售电缆。试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张先生仍以亨通集团的名义销售电缆,亨通集团也仍按当年度公司规定支付张先生业务费。
1999年9月3日,亨通集团通过竞标成为山东省电缆系统定点供货厂家,负责向山东省邮电器材公司提供产品。2001年7月初,亨通集团接到山东邮电器材公司的清单,明确2000年度供给电缆总额为8452万元,并要求按代理协议支付代理费。亨通集团调查后发现,该年度只向聊城分公司销售电缆1057万元,其余均为他厂产品。原来,张先生同年又为吴江另一家通信电缆厂销售产品,并以亨通集团的名义向山东邮电器材公司上报。为了维护信誉,亨通集团仍按协议向山东邮电器材公司汇付了110余万元的代理费。
2001年8月,亨通集团向苏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并索赔579万元。在仲裁未果后,双方又向吴江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张先生共为外单位销售电缆总额为7453.8万元。今年1月,吴江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张先生应偿付亨通集团人民币433.884789万元。张先生不服一审宣判,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试用期届满后,虽未与亨通集团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因劳动关系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参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处理。法院于近日做出终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张先生应赔付亨通集团人民币345.52万元。至此,这起旷日持久的劳动合同纠纷案结束,345万元的巨额也创下了国内劳动合同纠纷个人赔付之最。
案件得追溯至1998年,当年9月28日,张先生与苏州亨通集团签订了一份试用合同,成为该公司试用营销员,试用期一年。按合同约定,业务员不得为其他企业兼职,同时要遵守销售制度,包括如私自为外单位外发电缆,发生一次,每50万元业务视情况赔款3万至10万,且所得利润企业与销售员各得50%等。
此后,张先生成了亨通集团业务员为该公司销售电缆。试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张先生仍以亨通集团的名义销售电缆,亨通集团也仍按当年度公司规定支付张先生业务费。
1999年9月3日,亨通集团通过竞标成为山东省电缆系统定点供货厂家,负责向山东省邮电器材公司提供产品。2001年7月初,亨通集团接到山东邮电器材公司的清单,明确2000年度供给电缆总额为8452万元,并要求按代理协议支付代理费。亨通集团调查后发现,该年度只向聊城分公司销售电缆1057万元,其余均为他厂产品。原来,张先生同年又为吴江另一家通信电缆厂销售产品,并以亨通集团的名义向山东邮电器材公司上报。为了维护信誉,亨通集团仍按协议向山东邮电器材公司汇付了110余万元的代理费。
2001年8月,亨通集团向苏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并索赔579万元。在仲裁未果后,双方又向吴江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张先生共为外单位销售电缆总额为7453.8万元。今年1月,吴江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张先生应偿付亨通集团人民币433.884789万元。张先生不服一审宣判,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试用期届满后,虽未与亨通集团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因劳动关系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参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处理。法院于近日做出终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张先生应赔付亨通集团人民币345.52万元。至此,这起旷日持久的劳动合同纠纷案结束,345万元的巨额也创下了国内劳动合同纠纷个人赔付之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