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关键词看《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
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草案)》),引起专门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佟丽华等多名律师的高度关注。4月12日,结合典型案例,农民工维权律师为《劳动合同法(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
劳务关系:应该是劳动关系
案例:2005年,段忠爱到北京打工不久,因为被拖欠工资和扣押生活用品,到援助站求助。但是,援助站的律师们在调查中发现,他打工的家具厂,是没有注册的“黑作坊”。结果,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员会以家具厂没有营业执照、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问题:“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农民工怎么区分得清呢?”佟丽华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沿袭《劳动法》的规定,把劳动者和用工方的关系划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务关系则不受保护。而在现实中,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更容易受到侵害。
建议:《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佟丽华认为,只要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就应该是劳动关系。不应当再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这样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备用金”:有利于规范劳动力派遣
案例:2002年12月,马玉辉经当地某公司介绍到北京一公司打工。2004年9月的一天,他突然被叫到劳资科,被要求在与当地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上签字。2005年2月,马玉辉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在要求工伤待遇的时候,北京公司告诉他不是该公司的职工,不能向该公司要求工伤待遇。
问题:“马玉辉所签的这份劳动合同,实际上就是与劳动力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派遣方之所以不怕承担责任,就是因为劳务派遣单位很容易逃避责任。”时福茂律师说,虽然《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但是实践中,由于缺乏监管,抽逃这50万元很容易。很多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办公地点,就是某小区地下室的一间屋子,几张桌子,几个员工,“很多工人的命运就掌握在这些地下室里。一旦发生工伤补偿,他们账户上根本没有钱。”
建议:现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为避免上述案例情况的发生,时福茂律师和王芳律师建议,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规定,只要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责任在用人单位的,就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暂时实现不了,也要大力规范劳动力派遣单位。佟丽华律师认为,“备用金制度”有助于规范劳动力派遣单位,但是现在5000元的备用金太少,在实践中往往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建议通过对劳动力派遣单位规定备用金最低限额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劳动警察”: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途径
案例:1月16日,时福茂律师代理龚仲永被拖欠工资案仲裁开庭。但是在审查证据时,时律师发现,合同甲方的单位名称与所盖公章竟不是同一单位,明显是份假合同。
问题:时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之所以敢于造假合同,就是因为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本人没有合同文本。现在《劳动合同法(草案)》虽然有了“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但是他也担忧,如果用人单位坚持不给劳动者合同文本,是否应该由劳动监察部门加强监督,在草案中没有明确。除此之外,时福茂等律师指出,草案中关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规定,很容易让劳动者遭遇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建议:《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时福茂律师建议增加规定“由劳动监察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查合同文本,或者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备案”。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规定裁减人员后,应当将被裁减人员的数量、名单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时律师认为,这样的规定并不能有效抑制劳动者被随意裁减情况的发生,他建议应在录用、裁减人员前都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
此外,王芳律师指出,劳动监察是预防和处理侵害劳动者权益案件发生的最直接途径,也是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最有效的办法。她建议增加劳动监察执法人员的数量,提高劳动部门的执法力度,建立强有力的“劳动警察”。(完)
劳务关系:应该是劳动关系
案例:2005年,段忠爱到北京打工不久,因为被拖欠工资和扣押生活用品,到援助站求助。但是,援助站的律师们在调查中发现,他打工的家具厂,是没有注册的“黑作坊”。结果,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员会以家具厂没有营业执照、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问题:“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农民工怎么区分得清呢?”佟丽华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沿袭《劳动法》的规定,把劳动者和用工方的关系划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务关系则不受保护。而在现实中,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更容易受到侵害。
建议:《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佟丽华认为,只要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就应该是劳动关系。不应当再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这样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备用金”:有利于规范劳动力派遣
案例:2002年12月,马玉辉经当地某公司介绍到北京一公司打工。2004年9月的一天,他突然被叫到劳资科,被要求在与当地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上签字。2005年2月,马玉辉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在要求工伤待遇的时候,北京公司告诉他不是该公司的职工,不能向该公司要求工伤待遇。
问题:“马玉辉所签的这份劳动合同,实际上就是与劳动力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派遣方之所以不怕承担责任,就是因为劳务派遣单位很容易逃避责任。”时福茂律师说,虽然《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但是实践中,由于缺乏监管,抽逃这50万元很容易。很多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办公地点,就是某小区地下室的一间屋子,几张桌子,几个员工,“很多工人的命运就掌握在这些地下室里。一旦发生工伤补偿,他们账户上根本没有钱。”
建议:现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为避免上述案例情况的发生,时福茂律师和王芳律师建议,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规定,只要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责任在用人单位的,就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暂时实现不了,也要大力规范劳动力派遣单位。佟丽华律师认为,“备用金制度”有助于规范劳动力派遣单位,但是现在5000元的备用金太少,在实践中往往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建议通过对劳动力派遣单位规定备用金最低限额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劳动警察”: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途径
案例:1月16日,时福茂律师代理龚仲永被拖欠工资案仲裁开庭。但是在审查证据时,时律师发现,合同甲方的单位名称与所盖公章竟不是同一单位,明显是份假合同。
问题:时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之所以敢于造假合同,就是因为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本人没有合同文本。现在《劳动合同法(草案)》虽然有了“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但是他也担忧,如果用人单位坚持不给劳动者合同文本,是否应该由劳动监察部门加强监督,在草案中没有明确。除此之外,时福茂等律师指出,草案中关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规定,很容易让劳动者遭遇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建议:《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时福茂律师建议增加规定“由劳动监察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查合同文本,或者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备案”。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规定裁减人员后,应当将被裁减人员的数量、名单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时律师认为,这样的规定并不能有效抑制劳动者被随意裁减情况的发生,他建议应在录用、裁减人员前都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
此外,王芳律师指出,劳动监察是预防和处理侵害劳动者权益案件发生的最直接途径,也是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最有效的办法。她建议增加劳动监察执法人员的数量,提高劳动部门的执法力度,建立强有力的“劳动警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