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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未履行可以解除

阿薪是某私营公司的职工,工作一直勤勤恳恳,公司与其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年以来,由于竞争激烈和经营不善,公司每况愈下,经理经常向员工们透露生意难做经营亏本的情况,于是阿薪和其他员工的工资经常不能正常领取。尽管如此,阿薪还是正常上班,认真工作。
    
     某天,阿薪去上班时发现公司已被查封,员工们都在门外议论纷纷。经打听,阿薪才知道公司因欠债未还被法院查封。经理告知阿薪和员工们:希望员工耐心等待,等问题解决后恢复营业。阿薪和员工们无法继续上班了,只得耐心在家等待,希望经理解决有关问题后能恢复营业。就这样耐心等待了3个月,公司仍然无法营业,无奈之下,阿薪和员工们准备另行就业,但有关手续尚未办理,于是,阿薪和员工们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工手续。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后,对当事人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遵照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已不履行劳动合同并满3个月的情况下,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实际不履行和满3个月;适用该条规定的程序是:由当事人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现实情况中,当事人实际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主要有:业主逃逸、用人单位已停止生产经营、劳动者自行离职或失踪等。在这些情况下,形式上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实质上却无法履行,是一种名存实亡的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这一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决定终止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
    
     由于公司被查封无法经营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因此形成了实际不履行劳动合同并已满3个月的情形,根据规定,在上述情形下,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现公司员工作出了终止合同的决定,该决定是合法合理的,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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