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三大劳动合同陷阱小心“卖身”识真假
别给“霸王”交押金
春节一过,有的人到新单位上班要签劳动合同,有的人要与原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据说劳动合同有许多陷阱,我们来扫描一下,尽管无法做完全归纳,但多少能给读者一些启示。
劳动合同书是一张维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虽然《劳动法》规定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在现实中,不少人为了找工作而委曲求全,一不小心就会掉进用人单位设置的劳动合同陷阱。因此,求职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合同陷阱很多,对求职者来说,最常见的是“霸王合同”。它一般表现出明显的不公平性,用人单位以“老大”自居,在合同条款中有“我说了算”的痕迹,令求职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给劳动者或其亲友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相威胁,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受害对象一般为高科技人员。“霸王合同”常常以高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文化人才为侵害对象。
举个具体的事例
就说说去年的一件事吧。求职者吴先生通过我们介绍,到汉口一家科技公司任技术部副经理。签订劳动合同时,吴先生仔细看了后,觉得几个条款带有强制性和不合理性,比如,要求他妻子辞职,同他一起加盟该公司,因为他妻子所在的公司是该公司的竞争对手。尽管吴先生觉得这不合理,但还是签字了。
“押金合同”也是最常见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早在1995年7月就下发了《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求”的复函》,明文予以制止。但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向劳动者收了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数额不等的金钱,劳动者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合法”扣留这部分押金。
注意“暗箱”顾生死
还有一种合同,条款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边倒,我们称之为“暗箱合同”。这类合同多见于一些民营企业,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
这类合同我见过。我的一个朋友袁先生和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但只工作了半年就被开除了。原来,合同规定:“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拥有合同解除权。”而签订合同时,袁先生对此条款意义还没弄明白,见大家都签字了,就没多问,便在合同上签字了。
这就是“暗箱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设置了文字陷阱,故意让求职者弄不明白,使人一马虎就上当了。
“生死合同”也是无效的。有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逃避责任。
求职者一定不能在这样的合同上签字。有名求职者就很聪明,他在签字时,将“工伤概不负责”改成“工伤依法处理”,这就留有余地了。
当心“卖身”识真假
去年刊登过一条新闻,说的是某公司与业务员签订的合同规定:3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对此,读者还展开了讨论,尽管众说不一,但我认为,这样的合同属于“卖身合同”。这类合同条款,有的还规定,求职者一切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一旦签订合同,求职者就如同卖身一样完全失去行动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点,被强迫劳动,有的单位连吃饭、穿衣、上厕所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其生活、娱乐和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
据说还有一种“双面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一份为真合同,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拟定的违法合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对内用以约束劳动者。
春节一过,有的人到新单位上班要签劳动合同,有的人要与原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据说劳动合同有许多陷阱,我们来扫描一下,尽管无法做完全归纳,但多少能给读者一些启示。
劳动合同书是一张维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虽然《劳动法》规定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在现实中,不少人为了找工作而委曲求全,一不小心就会掉进用人单位设置的劳动合同陷阱。因此,求职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合同陷阱很多,对求职者来说,最常见的是“霸王合同”。它一般表现出明显的不公平性,用人单位以“老大”自居,在合同条款中有“我说了算”的痕迹,令求职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给劳动者或其亲友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相威胁,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受害对象一般为高科技人员。“霸王合同”常常以高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文化人才为侵害对象。
举个具体的事例
就说说去年的一件事吧。求职者吴先生通过我们介绍,到汉口一家科技公司任技术部副经理。签订劳动合同时,吴先生仔细看了后,觉得几个条款带有强制性和不合理性,比如,要求他妻子辞职,同他一起加盟该公司,因为他妻子所在的公司是该公司的竞争对手。尽管吴先生觉得这不合理,但还是签字了。
“押金合同”也是最常见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早在1995年7月就下发了《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求”的复函》,明文予以制止。但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向劳动者收了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数额不等的金钱,劳动者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合法”扣留这部分押金。
注意“暗箱”顾生死
还有一种合同,条款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边倒,我们称之为“暗箱合同”。这类合同多见于一些民营企业,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
这类合同我见过。我的一个朋友袁先生和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但只工作了半年就被开除了。原来,合同规定:“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拥有合同解除权。”而签订合同时,袁先生对此条款意义还没弄明白,见大家都签字了,就没多问,便在合同上签字了。
这就是“暗箱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设置了文字陷阱,故意让求职者弄不明白,使人一马虎就上当了。
“生死合同”也是无效的。有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逃避责任。
求职者一定不能在这样的合同上签字。有名求职者就很聪明,他在签字时,将“工伤概不负责”改成“工伤依法处理”,这就留有余地了。
当心“卖身”识真假
去年刊登过一条新闻,说的是某公司与业务员签订的合同规定:3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对此,读者还展开了讨论,尽管众说不一,但我认为,这样的合同属于“卖身合同”。这类合同条款,有的还规定,求职者一切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一旦签订合同,求职者就如同卖身一样完全失去行动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点,被强迫劳动,有的单位连吃饭、穿衣、上厕所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其生活、娱乐和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
据说还有一种“双面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一份为真合同,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拟定的违法合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对内用以约束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