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必备条款的合同生效吗
问:
1、只有合同期限,而没有明确规定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合同有效吗?
2、合同没有注明劳动者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道对方,这合理吗?是不是就不通知了?
3、合同是否应有三份,劳动局没有备份的合同是否生效?
答复: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首先,该劳动者可能是询问明确规定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是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我们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第十九条来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并不是制定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其次,该劳动者询问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问题,我们可以参看《劳动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因此只有存在这两种情形的时候劳动合同才会无效,其他情况下即使某一条款无效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把第三个问题也解决了,即这样的劳动合同仍是可以生效的。至于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需向劳动局备份,并没有这样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必须的。
第二个问题我们来看《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表示,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个权利,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议定的,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确定这样的规定,也不影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后的合法辞职权的行使。应当明确,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有很大差别,民法中非常强调意思自治,合同依约定履行,但是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很多在民法中可能允许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细化的东西,这些规定是当事人必须履行而不能在合同中随意约定的。
1、只有合同期限,而没有明确规定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合同有效吗?
2、合同没有注明劳动者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道对方,这合理吗?是不是就不通知了?
3、合同是否应有三份,劳动局没有备份的合同是否生效?
答复: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首先,该劳动者可能是询问明确规定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是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我们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第十九条来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并不是制定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其次,该劳动者询问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问题,我们可以参看《劳动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因此只有存在这两种情形的时候劳动合同才会无效,其他情况下即使某一条款无效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把第三个问题也解决了,即这样的劳动合同仍是可以生效的。至于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需向劳动局备份,并没有这样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必须的。
第二个问题我们来看《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表示,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个权利,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议定的,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确定这样的规定,也不影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后的合法辞职权的行使。应当明确,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有很大差别,民法中非常强调意思自治,合同依约定履行,但是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很多在民法中可能允许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细化的东西,这些规定是当事人必须履行而不能在合同中随意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