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服务期?
据新民晚报的调查,在劳动争议中,“白领”劳动纠纷数量急剧增加,其中主要的起因是服务期问题。争议标的额平均为2万元,最高的达到25万元。标的数量平均为3个,最高的达到7个以上。据分析,这种状况的成因在于:现阶段企业注重人才的培养和留用,高薪,解决户口,分配住房、轿车,出资培训都是实施这一战略手段。花了大气力培养人才,当然也要花些气力留住人才了。对于企业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企业一般会约定服务期,并明确违约时的经济补偿问题。但一些中高级管理人员在达到一定的目标后,往往对现状产生不满足感,便又跳槽了,并由此产生服务期违约赔偿的争议。那么法律上对服务期是怎么规定的呢?在面对这一条款中时,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由此可知:
1、服务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项内容,是规定在劳动合同内的。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条款之一,是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选择适用的,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决定在劳动合同中加入服务期条款,需注意,这一条款的适用是有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只有在条例规定的三种情况下才可以约定服务期条款,这三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员工、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员工、或者用人单位向员工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
3、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服务期既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约定。有时,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出资培训或其他特殊待遇发生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在此之前或之后与员工作出服务期约定。因此服务期可能短于合同期,也可能等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由此可知:
1、服务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项内容,是规定在劳动合同内的。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条款之一,是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选择适用的,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决定在劳动合同中加入服务期条款,需注意,这一条款的适用是有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只有在条例规定的三种情况下才可以约定服务期条款,这三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员工、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员工、或者用人单位向员工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
3、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服务期既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约定。有时,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出资培训或其他特殊待遇发生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在此之前或之后与员工作出服务期约定。因此服务期可能短于合同期,也可能等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