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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台湾某电脑公司与大陆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计算机合资企业,合资期限为15年。工商局依法向该合资企业颁发了经营期限为15年的营业执照。
    
     康某从大学毕业就来到该企业工作,至今已经10年,他已经做到了总工程师的职位。一天,康某因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而前往公司人事部。在路上他心想:“我已经在公司干满10年了,这次续订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可以要求公司跟我订个无固定期的合同了。”但是,当他来到人事部,仔细阅读公司给自己的那份劳动合同文本时,发现合同期限一栏内,公司已经填写好了5年的字样,“为什么不给我签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康某问人事经理。
    
     “因为咱们是合资企业,合资期限一共15年,现在已经过去10年,还剩5年了。也就是说,再过5年,公司就该解散了。所以,跟你再续签5年合同,就算到头了,不可能签一个无固定期的合同,保你干到退休。”人事经理解释道。听了这翻话,康某也觉得有一定道理,但他转念又一想:难道劳动法规定的无固定期合同,对我们这种企业,就不适用了吗?
    
     该续订5年,还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很显然,康某已经完全符合了该条款中规定的条件,合资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但是,可能有人会问:该合资企业再过5年合资期限届满,企业解散,与康某订立的无固定期合同怎么办?产生这个疑问的主要原因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样终止,还没有真正搞懂。以为只要企业与职工订立了无固定期合同,就应该保证职工在该企业干到退休为止。其实,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解。
    
     终止劳动合同的含义,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中途解散,虽然职工还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劳动合同因企业一方的主体资格消灭,也属终止。
    
     可是,如果企业现在与康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5年期的,那么,履行期限就变成固定的了,5年后,既使合资企业因投资方(两个企业)续延合资期限,继续经营,也可以与康某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真是这样,就使康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所以,此时合资企业应该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康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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