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公司滞销食品抵工资竟写进合同
发工资时,企业竟将滞销食品当作部分工资发给员工,并振振有词地说:合同上就是这样规定的!有关专家称,这样的合同条款并不具约束力。
2003年夏天,外来务工人员张某应聘到一家食品公司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止。2004年1月5日,公司负责人通知张某,由于公司最近效益不好,所以没有足够的钱发工资,只能以公司滞销的食品抵作部分工资,其余的工资必须等到春节过后,企业有了钱再补发。
张某觉得自己辛苦了半年,还不能顺利地领到工资,心里十分不满,就向企业讨说法。可企业却拿出当时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声称他们完全是按合同办事。原来,在张某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明白白地写道:每月5日发工资,如果企业效益不佳,可以等值的食品抵作部分工资(抵作部分不超过当月工资的50%)。
看着合同,张某心里怎么也不是滋味,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近日做出判决:该食品公司应支付张某两个月的工资2000元,张某退还抵作工资的食品。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专家认为,劳动合同作为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而本案中,食品公司为转嫁市场风险,将滞销的食品抵作部分工资的约定,违反了该法律规定,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条款。
2003年夏天,外来务工人员张某应聘到一家食品公司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止。2004年1月5日,公司负责人通知张某,由于公司最近效益不好,所以没有足够的钱发工资,只能以公司滞销的食品抵作部分工资,其余的工资必须等到春节过后,企业有了钱再补发。
张某觉得自己辛苦了半年,还不能顺利地领到工资,心里十分不满,就向企业讨说法。可企业却拿出当时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声称他们完全是按合同办事。原来,在张某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明白白地写道:每月5日发工资,如果企业效益不佳,可以等值的食品抵作部分工资(抵作部分不超过当月工资的50%)。
看着合同,张某心里怎么也不是滋味,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近日做出判决:该食品公司应支付张某两个月的工资2000元,张某退还抵作工资的食品。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专家认为,劳动合同作为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而本案中,食品公司为转嫁市场风险,将滞销的食品抵作部分工资的约定,违反了该法律规定,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