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文凭被录用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问:我是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我们单位一名员工在录用时用的是假文凭,但公司发现时已过了试用期。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还可以辞退他吗?需要补偿吗?
答:员工在应聘时使用假文凭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欺诈行为。因为《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8条中对于劳动合同中的欺诈作了如下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您所说的情况中,用人单位在认为应聘者确实有该文凭的情况下,才做出了录用应聘者的决定。应聘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使单位作出了违背其意愿的错误表示。所以是欺诈行为。
对于劳动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中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您在发现员工在应聘时使用的是假文凭后,就可以以合同自始无效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任何补偿。
如果员工对于单位以假文凭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中“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规定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庭来确认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最后建议:为了避免争议的发生,贵公司可以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使用假文凭造成录用的情况作出约定,以减少不必要的讼累。
答:员工在应聘时使用假文凭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欺诈行为。因为《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8条中对于劳动合同中的欺诈作了如下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您所说的情况中,用人单位在认为应聘者确实有该文凭的情况下,才做出了录用应聘者的决定。应聘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使单位作出了违背其意愿的错误表示。所以是欺诈行为。
对于劳动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中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您在发现员工在应聘时使用的是假文凭后,就可以以合同自始无效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任何补偿。
如果员工对于单位以假文凭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中“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规定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庭来确认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最后建议:为了避免争议的发生,贵公司可以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使用假文凭造成录用的情况作出约定,以减少不必要的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