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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助劳动者摆脱弱势

当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又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时有发生。全国总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部门,全程参与了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这部草案也在相当程度上吸收了全总的意见和建议。如何运用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郭军。
    
     郭军认为,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劳动者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的地位,而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是其基本目标,因此,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就有可能发生,如果法律规范不完备、不合理以及执行的不好,那么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就会越来越多。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看,劳动合同法要以劳动法为立法依据,要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适当倾斜。
    
     由于劳动者个体在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工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就能为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郭军认为,集体合同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劳动法对集体合同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劳动法没有突出集体协商制度做为劳动者通过工会有组织、有成效地主动争取合理利益、维护自身权益的基本手段的特点。1950年工会法曾规定:“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契约之权。”工会享有谈判权,意味着与用人单位有谈判的义务,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谈判的要求对方不得拒绝,这可以有效防止工会提出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时而被对方拒绝的尴尬发生。
    
     郭军说,鉴于集体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集体合同单独立法短期内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这一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了相对完善的规定,明确赋予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为体现劳动合同法的整体特性,可以有两种立法思路:一是就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进行专章规定;二是将集体合同制度的核心问题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中加以规定,有针对性地对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相关的条款进行规范调整。目前草案的规定,采用的是后一种方式,即在相关条款中体现这种思路。
    
     据了解,集体合同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比较成熟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到2004年底,全国共签订企业集体合同63万份,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14万份,涉及企业215万户,覆盖职工1.1亿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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