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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终止合同吗?

问:我是04年毕业的,在北京找了一家单位做“人事专员”,但是接触不到与人事有关的任何工作,所以我想跳槽,但是由于公司给我解决了北京市的户口,代价是签了五年的合同,违约金是一年一万元,我想跳槽的话也交不起违约金啊~但是我们公司每个月给我们上的保险、住房公积金是全部从我们自己的工资里扣除的,公司一分钱也没花,对于我们刚毕业的人来说造成了很大的负担!所以我想问的是他们这样做是不是违法的?如果我以这个理由想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是不是可以少付一些违约金呢?
    
     答:1.“但是我们公司每个月给我们上的保险、住房公积金是全部从我们自己的工资里扣除的,公司一分钱也没花,对于我们刚毕业的人来说造成了很大的负担!”--你首先要分清在你工资中扣除的部分是企业人工代扣代缴的部分,还是基于个人缴费基数计算的全部费用?
    
     2.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你的情况只有第三项可以考虑适用,但要看你与企业签订了怎样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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