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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这样丢了工作吗

问:由于我原供职单位经营出现危机,于是上级将单位整体出让给了某贸易公司。贸易公司称只接收单位不接收原单位职工。我认为我应当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原单位领导与贸易公司互相推脱责任。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分立或合并后,新单位应依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原用人单位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企业法人的变更并不意味着要终止你的合同,你与原法人签订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由新法人承担。新法人有责任承担原劳动合同中的义务,只接收单位不接收员工的声明无效。你有权向贸易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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