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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把员工的合法权益当回事

最近,重庆麦当劳江北店女工被搜身一事被媒体爆光,其实,顺着媒体“顺便”打捞一下,几年来外资、合资企业“搜身”侵权事件举不胜举。受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企业员工。为什么企业管理者总是不把员工的合法权益当回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没有正确认识和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
    
     雇主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隶属性只体现在日常管理中,而且员工们服从的管理是合法和依据合法的规章制度的管理。如果管理制度不合法,就已经是公司管理者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而不是要求别人遵不遵守的问题。不知重庆卖当劳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中有无违法条例,但就搜身事件本身,高层管理者只是怕影响声誉才称将对搜身事件做调查和解释,看来他们认为该行为是“正常”管理。搜身本身就是明显的严重的违法行为,不存在什么解释的问题。如果杀人犯被警察逮捕时,争辩到:"你现在不能抓我,我还没想好怎么解释呢。"这岂不是很荒唐可笑吗?
    
     很多雇主利用中国劳动力市场供求不平衡的现实,将劳动者置于不平等的地位,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从重庆卖当劳女工以及深圳韩资厂女工被搜身事件看出,女工们对违法行为忍无可忍才爆发反抗,被劳动者忍气吞身按下未暴露的违法行为会更多。而搜身者还没意识到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
    
     雇主与雇员在人格尊严上是一样的。一个人不能因为在劳动关系所处地位不同而在人格尊严上也有差异。对劳动者人格权的严重侵犯是违反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但是,贫穷使不少受雇劳动者对上层管理者的人身侮辱逆来顺受。在他们看来,为维权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代价比人格尊严更高。管理者正是利用这种隐忍心态肆意践踏他们的人格尊严。
    
     三、劳动者一再受人身伤害,也和公司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对从事违法活动的直接行为人的纵容有关。
    
     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者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时,违法者肯定会选择后者。所以,“屡禁屡搜”,也就不足为怪了。上海曾有一位女大学生被商场保安搜身,结果只获陪一万元。这点钱对商场来说仅仅是它几分钟的利润,对顾客的威慑作用就难以估计了。至于违法者--保安,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许还会因此受到提拔。同样,重庆卖当劳事件中,对非法搜身的胡经理,公司认为她只是管理“过头”,进行了象征性的"书面警告"。对受辱职工,贴一个“致歉”通知了事。
    
     四、员工被搜违法事件的反复出现,更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惩罚力度不足。
    
     且不论卖当劳搜身事件法律会怎么处理,单说闹的沸沸扬扬的深圳韩资女工被搜案件的处理结果,以每位女工获陪几千元,厂方道歉草草了结。《劳动法》9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非法搜查行为的,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可直到现在,我们没看到法律追究此类案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我们看到的是,简单的道歉和赔款不足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一般来讲,事件双方地位平等,如顾客遭商场搜身,二者处在平等的位置,可用民事诉讼解决,大不了顾客以后不到该商场买东西。但是,公司管理者与员工这种有从属关系的二者之间发生人格的侵犯,对受害者的损害会更大,员工也许还要继续留下来,有可能日后身处不利,遭受更大的痛苦。所以,对雇主如果只追究民事责任,显然很难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应该加大执法力度,让他们承担比一般的人格侵权更大的代价。
    
     我国宪法37条虽然规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但宪法只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而且我国没有宪法法院,提起诉讼的渠道不畅通。国外有追究这些人刑事责任的立法,我国没有,这是立法的缺陷,导致劳动者用司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效果不尽人意。如果是生理权的侵犯,还较好处理,可以赔偿解决,但人格权精神赔偿问题比较棘手,无标准可依,容易造成赔偿额的偏低。而对有劳动从属关系的赔偿更低。如果这种赔偿成本低于违法成本,某种意义上说,是鼓励了犯罪。即使有舆论的支持,道义的同情,也不足以补救受害员工精神上的伤害,经济上的损失。只有司法的“救助”,才是对受害者真正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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