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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合同也讨回工资

未与用工单位签劳动合同,遭遇拖欠工资后诉诸法院。巴南区法院民三庭日前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判决重庆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民工雷培中等7人工资1.4万元、经济补偿金3500元。
    
     原告雷培中等7人诉称,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他们在大江建司承建的工地打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工程竣工后,他们的工资总额是5.4万元,但在领取了4万元后,对方就不再给付。7人多次索取未果,申请劳动仲裁未得到支持,今年2月与用工单位对簿公堂。
    
     经查,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依据雷培中等7人签名的工资表,证实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依据劳动法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被告除了应支付所欠工资外,还应按所欠工资报酬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
    
     巴南区法院民三庭庭长刘宇说,尽管法律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目前建筑领域用工形式多样,民工多是与工头口头协商,无书面约定。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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